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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搭档”与“幕后合作”的共同受贿行为分析

2014-10-21龚洁婷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受贿罪共同犯罪中,非身份犯与身份犯的组合是一种特殊的类型。特别在非身份犯作为请托事项的主要联络人的场合,其地位和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是,作为无身份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直接出面接受请托事项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钱款后给予该国家工作人员部分钱款的行为应单独构成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还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受贿 行贿

作者简介:龚洁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52-03

受贿罪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犯罪的一般特点,而由于受贿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又具有其特殊性,因主体组合的不同,有多种形式,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结合,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获取请托人给与的好处的情形,是其中一种特殊的形式。因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无身份犯,其行为性质较為多变,其主观目的、行为模式、共同犯意形成时间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结合程度,都会导致不同的定性。

实践中有这样一种非典型的共同受贿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外直接与请托人接触,接受请托事项,意图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着手操作时实际上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请托事项的完成也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从请托人处收受钱款后给予该国家工作人员部分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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