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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特别保护

2014-10-21吴健勇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特别保护在我国刑事反应机制当中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从诸多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可以看到这种已然存在的恶害。犯罪是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而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具有特殊意义,国家在这种待修复的社会关系中具有不可推却的责任,应尽快完善与之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被害人保护 国家责任

作者简介:吴健勇,南昌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研究所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44-02

未成年人是最有价值的人群,承载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作为天然的弱者理应受到特殊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不得力,家庭对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疏忽的现象,未成年人本身权利意识不强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被害具有特殊性,而我国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无论在理念层面上还是在制度设置层面上都没有进行细分,忽略了刑法应当承担的被害人特别保护功能,习惯于用刑罚机械回应问题,必将留下更大的社会隐疾。

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特別保护的意义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保护是在犯罪被害人学的理论下展开讨论的,汉斯·范·亨蒂曾指出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 。我国学者进一步认为犯罪者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具体和抽象两个层面的互动关系模式,即犯罪者和刑事环境之间存在着相应的抽象意义上的互动关系模式,被害者和刑事环境之间也存在着相应的抽象意义上的互动关系模式,进而提出“刑事三元结构论”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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