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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思考

2014-10-21黄静刘文慧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立法人权

黄静 刘文慧

摘 要 目前世界范围内动物福利立法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我国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几乎空白。探索动物福利立法的宗旨,不应仅局限于保护动物自身, 而必须上升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高度,故本文着眼于这种思路,试图从动物的法律地位、动物福利与人权的冲突等相关视角探讨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动物福利 法律地位 人权 立法

作者简介:黄静、刘文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39-02

近年来虐待残杀动物的视频、新闻频繁曝光,不久前发生一起动物收容所事件,某收容所工作人员竟然当着母狗的面残忍摔死七只幼狗,这类灭绝人性的行为仅仅依靠道德层面的约束,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类似事件的重演,类似事件之所以愈演愈烈一方面受限于我国大部分地区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民众对于动物保护存在误读,将动物保护等同于人类对动物无差别的保护,而实践中动物保护应该着眼于对动物福利水平的提升。

一、 动物的法律地位辨析

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认定,传统民法认为动物应当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但是随着人们渐渐意识到人类中心主义给自然带来的伤害,各国法律开始考虑是否应该重新定义动物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国内外法学界关于动物在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较为主流的两种论断是“动物主体论”和“动物客体论”。

首先动物主体论主张动物具备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动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笔者认为这类主张过于理想化,目前全世界范围内都无法实现对所有动物的平等保护,如果法律过于倾向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就会陷入困境,也严重忽视了动物应有的法律义务。而动物客体论则认为动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对象。 笔者更倾向于后者观点,承认动物的特殊客体地位能够合理解释人类支配动物的行为,才可以让动物保护的工作在具体实践层面更加易于实现。

二、 动物福利的概念

“动物福利”最初的定义是指农场动物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的生理健康和精神愉悦的状态。当下学界普遍将动物福利界定为让动物享有不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环境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心理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这五项自由原则。 动物福利并非禁止一切人类合理利用动物的行为,也绝不是无差别地保护所有动物,其真正的内涵是“避免让动物遭受痛苦,如果无法完全避免动物的痛苦,那么就应该使其降至最低”。

动物福利法最初只是单纯防止人类虐待动物,现如今逐渐上升到保护动物精神福利的范畴。作为动物福利立法的鼻祖,英国早在1596年就颁布过关于禁止纵狗斗熊的法令,之后其国会又顺利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马丁法案》。随着人们自身生存环境的改善和对于动物福利认知的不断提升,目前全球范围内接近一半的国家相继出台了动物福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显然动物福利立法已是大势所趋。

三、 动物福利与人权的冲突

在当下中国的农村,部分地区的农民自己的生存环境尚且处于温饱状态,不可能有多余的精力和财力去保障农场动物的福利,所以农场动物生存环境的极端恶劣屡见不鲜。发生于1889年的Fordv.Wiley案就是一个人权与动物福利发生冲突的典型案例,该案的被告农夫被控犯有残酷罪,被控主因是被告用非常不人道的方式锯掉了其所饲养的32头牛的牛角,尽管被告辩称是迫于买卖利益的考虑,但最终仍被判定有罪,因为法官认为被告的行为给牛增加了不必要的痛苦。在此案中,农夫的经济自由权之所以受到了某种限制,正是因为动物福利与农夫的经济利益发生了冲突所致。

尽管絕大部分善良的人会同情动物的遭遇,但是当保障动物福利与人权之适当生活水准权发生了冲突的时候,理性的人不得不直接选择牺牲动物福利来化解冲突。所以如果在我国推行动物福利立法,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更合理的立法策略,譬如在增强国家责任同时引入市场补偿等多种途径来化解动物福利与人权的冲突。

四、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

(一)动物福利立法能够提升道德观念、促进社会文明

遗弃、虐待、残害动物这类令人发指的行为是一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随着自媒体的流行,越来越多相关的照片或视频被发布到公共领域时,普通民众一贯信奉的道德观受到了冲击。社会文明是包括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动物之间的文明,动物是与人类同样有着心理情感的生物。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全部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但是法律可以做到的就是尽量规范人们对待动物的方式,以期提升人们的道德观念,进而促进社会文明的良序发展。

(二)动物福利立法有利于改善公共卫生环境

将动保理念融入到动物自身防疫和人群防疫工作中这样双管齐下的做法,可以有效减少并阻止各类人畜共患疾病的肆虐流行,这正是动物福利立法的目的之一。虽然动物福利立法是一项极为审慎的工作,其中涉及了很多繁复的环节。但是与相关疾病爆发后因末端控制所累积的沉没成本相比,事前防范的立法工作显然更为经济。除此之外如果立法层面亦涉及到对经济动物的保护,经济动物饲养环境、销售渠道的改善,将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进而维系市场经济的稳定。

(三)动物福利立法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虐待动物事件的频繁曝光引起了社会人士的密切关注,然而因为道德约束力量的局限性,社会的不满情绪也在悄然膨胀。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保有不食猪肉的习俗,广西狗肉节也曾引发爱狗人士与当地商贩之间拉锯式的暴力冲突,反观如果有了相关立法的规范,类似暴力事件或许就不会发生。所以将动物福利立法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防止在对待动物的问题上因为传统风俗的理解差异而激化民族矛盾。

(四)动物福利立法可避免遭受国外的贸易壁垒

近年来发达国家开始利用WTO协议中的动物福利条款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作为WTO成员之一的中国在动物福利立法这一块可谓相当欠缺,长期被众多国外媒体和国际动物福利机构诟病,这使得我国在动物产品出口贸易中因为动物福利壁垒陷入了令人尴尬的处境。国际贸易的公平透明化形成了国际社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空前重视,我国在食品流通环节存在的很多问题悬而未决,也因此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信任,所以动物福利立法可以有效化解这些尴尬,击破国外对我国推行的贸易壁垒。

五、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一)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现状

我国唯一一部与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所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各类有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具体内容方面也鲜见动物福利层面的关注。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在2009年基本完成,这份凝聚了国内众多学者心血的建议稿重点突出了“动物福利”,强调各种动物从生至死应拥有最基本的权利,也即强调基于动物五大自由原则衍生而出的生理福利、 环境福利、 卫生福利、 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 时至今日受限于诸多因素,我国在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沒有更多实质上的进展。

(二)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展望

首先,基于我国目前的现状,部分动物的福利的确无法保障,如果一开始就制定统筹性质的基本法,难以获得民众的普遍理解与支持,但伴侣动物、实验动物单独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因为笔者认为饲养伴侣动物的家庭通常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而实验动物大部分有国家财政的支持,如果首先从这两类动物立法可能会有较好的效果。所以笔者更倾向于先依据动物保护的标准分类有针对性的制定部分动物福利特别法。 然后待时机成熟时再来推进基本法的制定。

其次,可以在现有的法律中加入动物福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及时使得违背动物福利保护的自然人或组织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节省了立法的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更广泛的提高民众动保意识。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权保障落后的国家论及对动物福利的立法保护必须审慎,任何脱离对社会发展情况的考量的立法都是不切实际的,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动物福利立法才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最后,进一步完善政府与民间的动物救助制度。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流浪动物,流浪动物无人看管的状态会导致疾病传播的失控,以及无节制的繁衍所带来的生存压力,尽管国家建有相关的动物收容所,因重视不足等因素很多收容所并不具备收容流浪动物的能力。动物没有人类利用语言申诉的能力,很多时候需要人们更主动的对它们予以保护。在完善动物救助制度的过程中,政府的财政支持颇为重要,譬如为流浪动物免费绝育并接种疫苗,既可以控制流浪动物的数量,也能有效避免疾病的传播所导致的人与流浪动物的冲突。并且民间的动物保护组织作为公民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政府也应当与民间动保组织保持密切的沟通,为公民提出自己的救助要求和社会建议提供更广泛的平台。

注释:

张倩.论我国动物保护法的建立.兰州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毛苑入.动物地位之法学探析.沈阳大学学报.2014(1).第66页.

See Mike Radford,Animal Welfare Law in Britain[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p266-267.

[英]考林·斯伯丁著.崔卫国译.动物福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孙江书.试论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度的构建.当代法学.2008(6).第67页.第68页。

刘宁.动物福利与人权的冲突及应对之策.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1(3).第2页.

常纪文.为什么要制定动物保护法.检察日报.2009年9月第三版.

陈硕.我国应制定动物福利法.法制与社会.2008年8月(上).第91页.

孙岩,候朝明.论动物保护法.企业导报.2011(4).第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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