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思考
2014-10-21黄静刘文慧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黄静 刘文慧
摘 要 目前世界范围内动物福利立法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我国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几乎空白。探索动物福利立法的宗旨,不应仅局限于保护动物自身, 而必须上升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高度,故本文着眼于这种思路,试图从动物的法律地位、动物福利与人权的冲突等相关视角探讨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动物福利 法律地位 人权 立法
作者简介:黄静、刘文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39-02
近年来虐待残杀动物的视频、新闻频繁曝光,不久前发生一起动物收容所事件,某收容所工作人员竟然当着母狗的面残忍摔死七只幼狗,这类灭绝人性的行为仅仅依靠道德层面的约束,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类似事件的重演,类似事件之所以愈演愈烈一方面受限于我国大部分地区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民众对于动物保护存在误读,将动物保护等同于人类对动物无差别的保护,而实践中动物保护应该着眼于对动物福利水平的提升。
一、 动物的法律地位辨析
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认定,传统民法认为动物应当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但是随着人们渐渐意识到人类中心主义给自然带来的伤害,各国法律开始考虑是否应该重新定义动物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国内外法学界关于动物在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较为主流的两种论断是“动物主体论”和“动物客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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