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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新焦点

2014-10-21崔征王海洋关爱麟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法律完善老年人

崔征 王海洋 关爱麟

摘 要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权益保护日益成为关系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热点问题。老年人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护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人们往往更多的关注老年人的物质赡养,而忽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但近年来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维权的新焦点。

关键词 老年人 精神赡养 法律完善

作者简介:崔征,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王海洋、关爱麟,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助教,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37-02

一、重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意义

(一)精神赡养是传统孝道的承传

“百事孝为先”, 天经地义,赡养和尊敬老年人是中国传统孝道的基本要求。传统孝道中包含“精神赡养”的内容,《尔雅》记载:“善父母为孝”,说明对老年精神上的尊重敬爱才是更高层次的孝。孔孟都认为尊重老年人,是孝养关键,实现“孝”和“敬”。“乐其心,不违其志。”

(二)精神赡养是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重要内容

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多元化、多变化,越来越多“不愁吃不愁穿”的老年人更关注自身的精神需求的满足,再丰厚的物质生活也替代不了精神生活。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均寿命延长等因素,社会不断涌现大量“空巢老人”、“独居老人”,身边没有子女,精神空虚寂寞。精神赡养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 关注其精神文化生活,才能使其安度晚年。

(三)精神赡养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职责

“羊羔跪乳,乌鸦反哺”,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应重孝道。在道德日益衰微的今天,尽孝道已从道德义务“硬化”为法律义务。我国2012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表明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职责。

(四)精神赡养是老龄社会的深层挑战

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年12月26日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2013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2亿,未来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进入快速增长期,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当今中国社会“未富先老”,老龄化程度逐渐提高使老年人精神赡养成为老龄社会的深层挑战,精神慰籍水平成为老年保障水平的关键点。

二、目前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透析

(一)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变迁,精神赡养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于物质赡养而日趋重要的问题。我国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工作虽取得可喜成绩,但受诸多因素影响,与时代要求和老年人需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一是精神赡养标准难掌握。老年人精神需要多元化、多变化,在实施过程中难以衡量。二是老年人精神需求难理解。在物质生活较富足的情况下,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比物质赡养更重要。文化程度较高、生活自理能力较强、经济条件较好的知识型老人,更看重精神赡养。三是精神赡养难实现。一周探望老年人几次或打几次电话算做到精神赡养很难量化,城镇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农村老年人被虐待、遗弃;子女感情投入难到位等问题仍突出。四是精神赡养纠纷难解决。精神赡养涉及的内容广泛、情况复杂,我国现行法律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导致精神赡养纠纷难协调、难解决、难判决、难执行。

(二)原因透析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使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逐渐凸显,给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带来新的挑战,其本质是老年人精神需求和精神供给的不平衡之间的矛盾,主要成因如下:

1.伦理原因。有的子女在商品经济大潮中受利己主义思想的影响,怕苦怕累不尽赡养义务,不赡养老人,甚至虐待、遗弃老人,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

2.心理原因。包括老年人和子女两方面的心理因素。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具有多元化、多变化的特点,成就型老年人希望因自己的辉煌过去而得到尊重;知足型老年人希望享受家庭乐趣和儿女孝心;好胜型老年人希望得到他人肯定和认可;孤独型老年人因多愁善感希望获得女子的关心照顾。这些老年人心理都普遍比较敏感脆弱,需要关爱和抚慰。然而子女由于自私心理、攀比心理、漠视心理和嫌弃心理等较复杂的心理背景,孝敬老人的方式却没有做到相应灵活,没有履行好精神赡养义务。

3.社会原因。一是社会的发展进步。相对于物质需求,“不愁吃不愁穿”的老年人其精神需求更为突出和强烈。二是家庭结构的变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發展,家庭从传统的大家庭向小家庭模式转变。空巢家庭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家庭类型,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独居老人”与子女面对面交流的时间减少,精神需求不能满足的情况尤为严重。三是社会的精神供给不足。现代社会特别是现代城市社会是陌生人的社会,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相对不足,老年常常因缺乏交流感受到孤独,这种孤独属于社会性孤独。①

4.法律原因。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赡养问题的法律规定宣传不够。有些子女不知精神赡养是其法定义务,有些被赡养人也不知获得精神赡养是其合法权利,导致精神赡养义务不能履行。相关法律均侧重于对老年人物质利益方面的保障,对精神赡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精神赡养能否强制执行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三、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支持体系和法律完善

(一)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支持体系

精神贍养是个系统工程,需要老人自强,更要重视对外部环境因素的动员,须从老人个体、家庭、单位、社区和政府等多层面构筑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支持体系。

其一,个体的自我调适。老年人要独立自强,不作精神上的被动接受者,要做积极参与者。联合国《老龄问题行动计划》把“独立”作为老龄问题行动计划的首要原则,独立性是老年人生活自由的前提。其二,家庭的精神慰藉。家庭养老一直是东方国家养老的基本模式,一下代对上一代的反哺模式是中国家庭养老模式的常态。其三,单位和社区的纽带作用。老年人离退休后对原单位往往有着极强的归属感,来自单位的精神慰藉是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渠道。社区是老年人家庭活动之外的第二活动场所,具有邻里互助、情感交流等功能,通过单位和社区的纽带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其四,政府的宏观规划。老年事业关系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政府必须积极承担起老年人精神赡养职责,继续提倡“六个老有”的工作原则,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全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生命价值。

(二)老年人精神赡养相关法律的完善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一些地方出台的贯彻老年法实施办法对精神赡养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致使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支持力度不够。建议在如下方面完善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是民事救济制度。

1.在立法中明确精神赡养的涵义及其内容。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明确采用精神赡养的说法,精神赡养只是学理概念。由于对老年人的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两个方面的相互联系又区别的完整内容,精神慰籍只是精神赡养中的一项内容,不是精神赡养的全部。所以为了保持概念间的内在统一性,建议立法明确采用精神赡养概念。笔者认为精神赡养是指家庭、单位、社会和政府共同关注老年人,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尊重被老年人的人格和意愿,在精神上、心理上给老年人以慰藉、从而满足老年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各种需求。即明确老年人精神赡养的主体、对象以及主要内容。赡养主体是家庭、单位、社会和政府;对象是被赡养的老年人;主要内容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形式至少包括:定期或不定期探望被赡养人,并给予生活上、精神上的关心和帮助;在老人生病时及时给予医治并进行适当的陪护;在老人有特殊需要时尽力满足等。 不作为形式至少包括:禁止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禁止对被赡养人使用家庭暴力;不得限制子女与被赡养人接触;不得干涉被赡养人再婚等。

2.确立精神赡养案件的调解必经程序。在精神赡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设立调解前置程序,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缓和双方的矛盾,对被赡养老年人有利。经过调解,可促使老年人和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将精神赡养明确写入赡养协议。《赡养协议》至少应明确如下内容:多久回家看望一次父母;多久打一次问候电话,了解父母的生活情况;多久进行一次家庭聚会、为老人营造温馨的亲情关怀;要经常关照老人的身心健康。定期带父母检查身体;经常和老人交流思想。

3.明确不履行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建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提供精神慰藉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为老年人在诉讼中请求精神赡养和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利于老年人精神赡养纠纷案件的解决。

老年人精神赡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重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运用。法院在判令赡养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同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合理运用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训诫、具结悔过乃至罚款、拘留等手段、以便及时、较好的解决精神赡养纠纷。

精神赡养能否强制执行是精神赡养纠纷案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虽然从理论上讲判决强制子女探望父母有法可依。但司法实践中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要求不宜用判决强制执行。首先,精神赡养应是自觉的对父母的回报与关爱,如不发自内心而靠外力强制,子女感情投入难到位,老年人精神赡养难达理想效果;其次,强制执行判决在实际执行中难履行,执行法官不可能陪子女回家看望老人,具体执行难以监督。如果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要求必须靠判决进行强制执行,意味着我们的传统道德伦理观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注释:

①“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韦斯将老年人的孤独分为情感性孤独和社会性孤独两类,情感性孤独是指缺乏家庭成员间的交流,社会性孤独是指缺乏朋友间的交流。”参见周绍斌.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及其社会政策意义.市场与人口分析.2005 (6).

参考文献:

[1]丁芳,唐芳.再探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立法完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6) .

[2]董云凤.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12).

[3]张琳.我国精神赡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理论探索.2009(5) .

[4]温庆利.浅释精神赡养.社会工作.2007(7).

[5]李瑞芬,蒋宗凤.空巢家庭问题探析.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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