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中的生态损害法制建设
2014-10-21朱丽倪婷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承载力
朱丽 倪婷
摘 要 人类社会经历了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过渡阶段,建设生态文明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必然选择。西部地区是我国的生态屏障,西部开发要以生态环境建设为基础。开发的同时必须防止生态环境退化与自然资源短缺导致的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激化,预防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
关键词 生态损害 承载力 生态法制建设 生态补偿机制
作者简介:朱丽,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倪婷,新疆乌鲁木齐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规制法、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35-02
日常生活中,“生态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 環境法学研究者认为,生态环境“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自然因素和人工因素的环境系统。它由包括各种自然物质、能量和外部空间等生物生存条件组合成的自然环境和经过人类活动改造过的人工环境共同构成”。 竺效在其《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中将生态损害界定为“人为的活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偏重污染防治,忽视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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