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2014-10-21禹伟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猖獗以及国际反恐实践的局限使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颇为必要。我国界定国际恐怖主义应以描述加列举的方式给出立法定义、以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否定为价值评判、以非法组织为国际恐怖主义的实施主体、以普通平民为主要恐怖暴力对象、以秘密和极端为暴力的行为方式,以特定的政治,经济,宗教和意识形态为行为目的。
关键词 国际恐怖主义 描述法 列举法
作者简介:禹伟,南京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03-02
一、国际恐怖主义的发展概况
(一)恐怖主义的概况
恐怖一词创设于18世纪90年代并很快被英国借用,以表明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的残暴统治。该词最早源于拉丁词根terrere(为“恐吓”之意)和名次根terror,其衍生的“恐怖主义”意指系统化的威慑政策。至于恐怖主义的真正根源,法律界和历史界意见不一,但不可否认的是,恐怖主义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恐怖主义的典型特征就是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对非战斗人员或社会设施实施暴力或非暴力来引起社会恐慌。
在古代,限于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恐怖主义主要指少数刺客为获取特定的阶级利益,采取的暗杀,劫持活动。中外君王遇刺身亡者更是不计其数,其中,大部分的刺杀或者劫持行动都伴随着政治诉求,其根源来自于对立阶级的利益冲突。在生产力不发达,充满阶级压迫的封建社会,刺杀政府要员成为被统治阶级原始冲动下的原始行动,这便是早期的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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