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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之立法思考

2014-10-21任慧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酝酿十余年之久的全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全面实行打开了崭新的局面。通过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立法现状的分析,指出现行法律文本为检察人員分类管理提供可能性的同时尚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并提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相关立法完善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检察人员 分类管理 立法

作者简介:任慧,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00-02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立法现状分析

(一)现行立法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可能性

1.现行法律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公务员法》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第14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第18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至此,作为一般法的《公务员法》在法律文本中明确了各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人员分类管理,因此检察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人员分类管理。其次,《检察官法》第14条第3项①为过滤检察官队伍、免去部分检察官职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初衷是为解决当前我国检察官队伍过于庞大、专业性不强、业务素质普遍不高、混岗混编等历史遗留问题,从而使检察官队伍走精英化、职业化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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