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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理念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2014-10-21邱静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依法治国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10月28日全文公布,《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理念与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该将和谐理念作为核心价值,并以社会的和谐程度检验法治建设的成效。

关键词 和谐社会 依法治国 相互交融

作者简介:邱静,云南警官学院基础法学教研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91-02

在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依法治国是保证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引导和管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而应用这一措施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和谐化的秩序,让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前进,这在形式上和本质上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不谋而合。

一、和谐社会理念与依法治国离你那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

(一) 和谐社会理念与依法治国的机制内容具有一致性

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运行的理想状态,在这一状态下社会中因为利益诉求不同,形成的各个利益群体能够在和谐的前提下,对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进行基于和谐前提的协商解决,这一社会理念是对当代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多样化、矛盾冲突尖锐的问题而提出的,是对当前社会状况的一种科学的合理的解决机制,是一种良好的社会运行状态,在和谐社会中不是不存在矛盾,因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在和谐社会体制下矛盾的解决,是通过规范化的和谐的方式实现的,这一方式就是——法律,所以和谐社会的建设是离不开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律体系的支持的。

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法治国是我国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旨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规范国家权利的行使。从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旨可以看出,依法治国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在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和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通过统一的法律形式,对人民群众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让社会中包括人民群众、法人主体和政府部门的行为主体,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在这样的依法治国措施要求下,着力打造的就是和谐社会。显然,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二) 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与依法治国价值目标的属性具有一致性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社会中的关系问题,其中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对这些关系进行规范,建立一个社会广泛认可的处理社会关系的标准,而这一标准就是法律。要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一定要将社会中存在的关系和谐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中存在的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才能保证在利益群体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有社会公认的、冲突双方都认可的评价标准进行矛盾冲突的调和解决,保证社会中各个利益群体处于相对的和谐状态,而这一评价标准,也是法律,所以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法律和法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只有法律和法治健全了,才能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健全提供必要的建设基础,才能在社会中保障个体的充分发展以及个体之间、个体与整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社会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与秩序。所以,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皆具有法治的属性。

(三)和谐社会理念的实现与依法治国价值标准的实现具有一致性

和谐社会是中国古代“大同社会”的一种现代表现形式,“大同”指的就是“和而不同”讲究的是在充分尊重社会个体个性差异基础上对社会整体的“同”的要求,而不是要求社会个体服从于社会整体。“和”并不否定个体差異,相反他首先建立在承认个体差异的基础上,因为只有社会个体本身是有差异的所以才要“和”如果社会群体本身是没有差异就不需要这样一个概念了,所以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对社会个体的差异要充分的尊重,让社会个体在社会活动中充分的发挥自身的特性。在这样的一个基本前提下,社会个体的特性得到了尊重,但是人与人之间只要存在着差异,利益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和谐社会就是要在各个利益群体的互相作用中,形成一种向前的社会合力,保证社会在和谐的状态下尽管有矛盾有冲突,但是都会在合理的法治约束下形成向前的合力,而不是在不断的矛盾斗争中内耗。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为了保证向前合力的形成,就需要在个体中形成一种在争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为共处的社会环境考虑,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规范,这一规范必然要对一些个体进行适当的压抑。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就是法治,法治是在尊重和承认个体利益的同时,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明确社会的运行模式和行为准则。构建一个不同利益主体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保障机制。所以在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之间价值标准的实现具有一致性。

二、和谐社会理念下依法治国价值目标内容的更新

(一) “公正”观更新为“以人为本”的社会公正价值观

和谐社会形式本身就是对人类活动形式的一种规范,所以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人的发展和福利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出发点,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入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是其本质上仍然处于工具性的范畴,在依法治国活动中将公正的价值目标更新为以人为本,虽然在本质上还是一个范畴,但是充分的强调了人的重要性,也就意味着在之后的依法治国活动中,会更加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这一点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中表现的极为明确,其中最重要的关于立法和执法的活动中,“人”的因素都被提到了极为重要的位置,包括法律起草的第三方参与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开展,这些都是在社会生活中更重视“人”的作用的体现。

(二) “效益观”更新为“和谐发展”的社会效益价值观

效益观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提出的一种经济建设的评价形式,在这一评价形式中,效益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在經济建设的过程中强调经济效益是没有错误的,是正确的社会经济发展追求,但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观察这一观念是一种狭隘的短视的观念,因为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极大的刺激了国人和政府发展经济的欲望,在社会生活中对经济建设的效益有着极大的追求,所以会形成一种经济效益至上的评价形式,这种形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是不符合历史观念的,因为他更多的强调了一种即时的、非历史性的价值观,侧重考虑同一代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发展形式,而忽略了代际间的利益与价值冲突协调。

(三) 强化“生态可持续”的法学哲学价值观

和谐社会不仅包含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和谐,还包括有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关系,生态环境是人的生态环境,人是生态环境中的人,作为生态环境中的一员在价值观念的建设过程中,在依法治国活动中,要对人与自然进行重新定位,并在生态自然与社会发展之间寻找到一条和谐发展的道路,现有的依法治国价值目标虽然也有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但是力度还不够,目前我们的环境恶化现象极为严重头上有大气污染,周围有噪声污染,脚下有水污染,环境污染已经形成了立体的体系化形态,这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

三、 在和谐社会理念指导下加快我国依法治国进程

(一) 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

和谐社会的理念对法律体制有较高的要求,建设和谐社会客观上也推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利益主体运动就会失去标准和规范,社会秩序就无从谈起,和谐设计也就成为泡影,所以建设和谐社会必然要进行法律体系的完善,当前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都有了相关的法律,保证了社会主体活动的有法可依,但是在社会生活的和经济发展的细枝末节,很多问题还没有法律的规范,这就造成了社会活动的不规范、不和谐,所以当务之急是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社会主义的法律和法治完善起来,同时也要建立科学系统的立法体系,在法律的需求分析上,在法律制定的过程环节中,完善立法体制,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完善,而且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始终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二) 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同发展,弱势群体的存在显然是和谐社会的一个瓶颈,我国是世界上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贫富差距的巨大导致了社会经济生活存在着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对和谐社会本身的一种否定,在共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必须被关注,弱势群体面临的问题必须被解决,因为只有弱势群体的问题解决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才有了一个起码的共同发展的基础,才能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社会经济、社会文化的建设。

(三) 完善维护生态平衡、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机制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我国就已经形成了以《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为基础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却缺乏相应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概念,让环境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因为责任主体和权利意识的淡泊而备受破坏。当前我国的环境形势已经十分严峻,面对这样的环境形势,我国不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树立积极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让环境的法律保护成为常态。

(四) 推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

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基础就是法治,司法作为社会争端的最终解决机制,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自身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是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的司法形势还比较严峻,司法不公正和司法机关腐败的案件还时有发生,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还不足以支撑起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司法重任,在这样的司法机关运行和工作形势下,要想建设和谐社会,就一定要大力整治司法机关司法行为中的不公正问题,司法机关区别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在国家的管理活动中,主要负责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维护法律的权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非常重要,在正常的司法机关运行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只需要对法律负责,对当地和上级行政机构都没有责任和从属关系。只有司法机关真正做到这一点,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才能将司法的公正性落到实处,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种理想体现,在这样一个理想目标的指引下,依法治国成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从本质上讲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都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都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理想形态。

参考资料:

[1]宋春伟. 论依法治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6.

[2]鲁士恭. 试论宪法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及其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山东法学.1997.

[3]刘小燕. 试论依法治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复旦大学.2011.

[4]朱庆跃. 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实践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2012.

[5]谭志哲. 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2.

[6]张帆. 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研究.华南理工大学.2013.

[7]季冬晓. 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与自身建设关系科学化的实现机制研究.山东大学.2014.

[8]卓子颖. 武陵源区法治工作站依法治理社会的实践创新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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