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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

2014-10-21王丹王斌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改革

王丹 王斌

摘 要 检务公开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本文以梳理法治思维与检务公开的内涵及契合性为基点,以检务公开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视角,以期运用法治思维,构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符合现代检察规律和诉讼规律的检务公开制度。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检务公开 阳光检务 改革

作者简介:王丹、王斌,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51-02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治国的重任,在监督别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水平。本文以浙江省某基层院检察工作为依托,从法治思维角度探讨如何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治思维与检务公开的内涵及契合性

(一)法治思维与检务公开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主要有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程序性思维、权衡思维、建设性思维五方面的特征。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公开促公正,保障人民监督畅通,落实依法治国。

(二) 法治思维与检务公开的契合性

1. 检务公开符合规则思维的内在要求。规则是一定程度上凝聚了众人意志,并为众人所认同的行为模式。规则思维通过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使人们的行为后果可以预期并予以兑现。检务公开是通过规定检务工作中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调整的依据就是既定的规则。检务公开依据既定的规则,发挥其规范性指导作用,调整人民的行为,规定在检务工作中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或是不应该这样行为的尺度,从而使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事人知道自己行为的合理方向。

2. 检务公开符合权力制约的本质属性。“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在观念上把公权力关进法治思维的笼子里,运用法治思维来制约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运用者,检察权的强制性、支配性和积极性等自然属性极易导致检察权的扩张滥用,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也应受到监督。通过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有利于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工作的情况,增强检察机关的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把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检察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而促使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 检务公开符合保障人权的根本目标。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用以界定、分析权利义务的边界。制约权力、保障权利一直是法治思维的根本目标。知情权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其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国家权力运行情况的公开,如果没有相应的公开制度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将难以实现。 而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国家权力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作状况提供了前提,通过告知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以有效地使其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刑事检察活动的知情权。

4. 检务公开符合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要求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实现程序正义。习近平同志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落实好这一重要指示,关键要把好每一起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检务公开的主旨在于让人民群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只有运用法治思维把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结合好,才能坚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5. 检务公开符合公平效率的合理平衡。法治思维是一种权衡思维,要求看问题、作决策时要瞻前顾后、兼顾各方。司法实践中,公平与效率既对立又统一。如果过分地坚持正义之结果而使正义的实现过于延迟,也就无所谓正义可言,因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检务公开通过有序、有度公开来开门纳谏,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有利于畅通人民群众司法诉求渠道,强化检民互动,推动建立快速高效的群众诉求处置与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检察权的运行效率。

二、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治理念缺失,存在方便自身办案的神秘主义倾向。有的干警对检务公开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重视,缺乏长远眼光、没有站在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检务工作。比较多的人认为实施检务公开影响了检察机关办案,在“多公开多错、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的自我保护意识下采取保守、封闭的态度,缺乏积极主动性。

2.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流于形式,难以通过法定程序深入参与司法。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权的行使更多的是国家权力意志的判断,仍然保留一部分职权主义色彩,从而不可避免的削弱个体人权,忽视对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诉讼参与人缺乏程序内表达诉求、保障权利有效渠道,导致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真正保护。

3.释法说理缺少公开互动,凝聚共識困难。以“法理”服人,以“公开”事民,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办案质量的大势所趋,这需要构建新的诉求表达平台,以透彻的释法说理,培养当事人及大众对法治的信心。

4.缺乏明确公开范围,公开内容与群众期待有较大差距。一是公开内容不充分。由于缺乏明确的公开内容,存在着上级有要求的,或者群众要求的就公开,要求强烈的公开力度大一些,没有要求的或要求不强烈的,就不公开或不重视。二是有些工作无法全部公开。

三、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的措施

要提高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就必须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检务公开,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完善。

(一)践行规则思维,以诉讼环节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检务公开内容

要深刻认识法治思维首先是规则思维的特点,做到依法有为、规范执法。(1)完善检察告知内容。检察告知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法律内容及相关程序的了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各业务部门应结合具体案件对诉讼参与人进行普法宣传,帮助其依法维权。(2)结合检察工作健全释法说理。要切实提升释法说理的意识和能力,按照书面与口头相结合,着重对外、着重在检察程序终结性或否定性处理意见中说理的原则,审慎灵活操作,努力体现成效。现阶段应侧重终结性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3)加强律师权益保障工作。严格执行《律师法》及修改后的刑诉法有关规定,出台具体措施明确律师会见、阅卷、调查、证据开示、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二)践行程序性思维,以检察职能为载体进一步丰富检务公开形式

检察权的运转应该是公开透明的,通过程序对所有人平等对待的设计,个案公正才能转化为普遍公正,转化为能够为人民感知和看得见的正义。(1)完善“一站式”检务大厅建设。强化以检务公开大厅为平台的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建设,整合控申接待和案件管理两项职能,将已运行的案件管理大厅建设为集案件办理查询、业务查询、控申接待、律师会见约见、检察长接访等职能于一身的检务公开大厅。(2)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宣传平台。落实“两微一端”为主的新媒体发展战略,改版升级门户网站,整合、优化门户网站的功能和栏目,开通官方微博、微信。(3)全面深化“检察开放日”活动。进一步扩大“检察开放日”的社会影响,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检察工作、认知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

(三)践行权利义务思维,以满足群众期待为导向进一步拓宽检务公开范围

运用法律手段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群众诉求。(1)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开展预防“五进”活动,将定点联系企业、社区、镇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等活动,扎实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2)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运用。在发挥查询工作服务市场廉洁准入作用的基础上,完善衔接机制和查询制度,积极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3)加大新闻发布和宣传力度。加强涉检舆情引导,在及时监测、妥善处置和有效运用上下功夫,确保舆情引导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践行权力制约思维,以内外监督为抓手进一步确保检务公开效果,把接受外部监督作为规范自身执法的有效保障,保证检察权正确运行

(1)围绕案件质量加强内部监督。要探索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完善案件质量评判机制,在坚持科室自查,案管一般评查和专项评查相结合的办案質量防控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科室质量控制的主体责任、案管的评查责任。(2)完善公开机制强化制度保障。在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前提下,实施终结性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内容涵盖不捕、不起诉、不抗诉等多部门多种类的法律文书,将检务公开延伸到执法办案全过程。(3)深化代表委员通报联络机制。加强检察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手机短信平台建设,及时收集办理和反馈代表委员等的意见建议。

注释:

龙宗智.构建和谐社会与行使检察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4).

蒋传光.法治思维: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2(6).

陈金钊.用法治思维抑制权力的傲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

曾翀.论阳光检务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功能.河北法学.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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