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党对司法机关监督的优越性
2014-10-21王世勇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新形势下,我国现行法制对司法机关的党外监督方式多样并行。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更具有优越性,可以弥补上述监督形式的不足并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 司法机关 党的监督 优越性
作者简介:王世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50-02
一、概述
随着全球经济、文化在各种利益群体间博弈中向前发展,当前世情、国情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虽然我国的发展取得重大进步,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和风险挑战:综合国力大幅提升的同时仍有一些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存在;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仍有一些教育、就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存在;社会建设取得新进步的同时仍有一些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现象存在,等等。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一些地方政府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群众之间,乃至这三者之间都不免会因为文化不同、理念不同等产生矛盾。当这些矛盾没有在当事人之间以缓和的方式化解时,往往就会被诉诸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方式的解决途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犯罪也是社会中的一种矛盾激化形式。在处理犯罪这个既属于法治领域,又属于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的系统性问题时,司法机关也绝不会被列为一个毫无关系的角色。可以说,无论以最终裁决的实效性,还是以宪法法律认可的权威性,抑或是以人民群众的授权性,司法机关已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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