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模式在我国的可行性抑或不可行性分析
2014-10-21黄雪娇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在我国是否应设立行政法院,概括来看,学界只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赞同设立行政法院,呼声极高,从未断绝;第二种是不赞同设立行政法院,零星有文章进行论证,但仍掷地有声。通过梳理国内学者对是否应该设立行政法院的各种争议,分析其优点及不足,进而论证我国是否存在设立行政法院的理论基础及现实需求。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法院 德国模式 俄罗斯模式
作者简介:黄雪娇,武汉大学法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46-02
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前,就有学者讨论应当在我国建立确立行政法院制度。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以来,学界关于确立行政法院模式的主张也从未销声匿迹,反而有愈来愈热之趋势。2014年11月1日,最终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并未采纳这一意见,但有关行政法院的争论肯定会持续下去。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是否应当建立行政法院来解决行政纠纷,争议由来已久。赞同在我国建构行政法院体系的学者不在少数。至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置应当采取哪种模式,有学者主张借鉴德国模式,建立隶属于司法系统的行政法院模式;也有学者主张借鉴俄罗斯模式,在最高普通法院下设立行政法院的模式;但鲜有学者主张借鉴法国模式,构建隶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模式。这可能是由于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形成,具有不可复制性和历史偶然性,因此,出于对本国国情以及法律移植的适应性考虑,少有学者主张建立法国模式的行政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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