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现行税收立法的若干思考
2014-10-21常丽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自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方案》颁布实行以来,“营改增”不断扩围,关于“营改增”的评论或质疑也随之而来。本文从“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入手,浅析关于“营改增”折射出的税收立法问题,建议严格执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深化税制改革的步伐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财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双赢。
关键词 增值税 营业税 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立法
作者简介:常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8-02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为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而进行的税改“大动作”,它牵动着国家整体财税改革的神经。笔者从“营改增”的税改热点切入,简要探析其折射出的有关税收立法的共性问题,强烈呼吁将深化税制改革的进程纳入法治轨道运行。
一、聚焦“营改增”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根据该决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据悉,2012年全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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