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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4-10-21武玉爱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各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仍存在办案经验不足、程序不规范等显著问题,其中许多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亟需规范。本文以D区为样本,对该区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以期发现解决问题,促进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 公安派出所 刑事执法 调研报告

作者简介:  武玉爱,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1-02

一、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立案中存在的问题。(1)应当立为刑事案件的盗窃列为治安案件。公安派出所因对盗窃案定罪量刑标准的变化没有及时掌握,仅以2000元的数额作为刑事立案标准,而对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但数额不到2000元的,误以为不构刑事立案标准而立为治安案件。

(2)将不应当立为刑事案件的经济纠纷立案偵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先初查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但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公安派出所在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往往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草草立案后便将案件移交经济侦查大队,后经过经侦部门进一步审查,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因此导致侦查机关陷入被动地位,还有可能引起一些社会问题。

(3)对人立案的弊端。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如被害人构成轻伤以上的寻衅滋事案、故意伤害案,根据基本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将案件立为“某某寻衅滋事案”或“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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