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4-10-21武玉爱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调研报告

摘 要 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各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仍存在办案经验不足、程序不规范等显著问题,其中许多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亟需规范。本文以D区为样本,对该区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以期发现解决问题,促进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 公安派出所 刑事执法 调研报告

作者简介:  武玉爱,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1-02

一、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立案中存在的问题。(1)应当立为刑事案件的盗窃列为治安案件。公安派出所因对盗窃案定罪量刑标准的变化没有及时掌握,仅以2000元的数额作为刑事立案标准,而对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但数额不到2000元的,误以为不构刑事立案标准而立为治安案件。

(2)将不应当立为刑事案件的经济纠纷立案偵查。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先初查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但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公安派出所在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往往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草草立案后便将案件移交经济侦查大队,后经过经侦部门进一步审查,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因此导致侦查机关陷入被动地位,还有可能引起一些社会问题。

(3)对人立案的弊端。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如被害人构成轻伤以上的寻衅滋事案、故意伤害案,根据基本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将案件立为“某某寻衅滋事案”或“某某故意伤害案”。因此时并未查清犯罪事实,亦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对人立案有先行定罪之嫌,其弊端更表现在,经进一步侦查发现犯罪行为非嫌疑人所为,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侦查机关容易陷入被动。因此为准确立案,应当对事而非对人,如以上案件可立为“某某被伤害案”。

2.运用法律不当。(1)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调解后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或是直接撤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此类案件,法律只是赋予了公安机关从宽处理的建议权,并没有赋予其对刑事案件的裁决权。做撤销处理的案件种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如下:“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案件不属于上述情形,侦查机关将轻伤案件撤案或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2)引用法律条文不严谨。将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延长至三十日时引用“因特殊情况”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将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至三十日只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三种情形。

3.证据意识薄弱。(1)不注重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是获取案件线索和证据的源泉。入室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经常会遗留手印、脚印等证据线索,及时提取现场遗留的此类重要证据,可以迅速有效的推动案件侦破,公安派出所不注重现场勘查,导致案件侦查难以开展。调查发现,公安派出所破获的入室盗窃案只占接警中此类案件的35%。

(2)调取证人笔录不及时。侦查人员在处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案件时,到达现场后没有及时取证,而是先行安排受伤人员入院治疗,待伤情鉴定作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再行调查,此时取证已是事倍功半,甚至可能发生证据灭失或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等现象,无法还原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高度注重证据的提取,不论最后是否能够成立刑事案件,案件发生时都应认真对待、仔细取证,待相关证据都提取到位,再来分析是否构成刑事案件以及构成什么刑事案件。

4.笔录中存在的问题。(1)笔录重点不突出。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未针对不一致的原因进行讯问;容易混淆的罪名之间,没有针对犯罪构成重点讯问(询问),如一行为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难以确定时,要对犯罪原因进行重点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或明知难以认定时,应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客观行为重点进行讯问(询问),以明确推定主观方面。

(2)证人证言存在复制情形。办案人员对在场的多个证人作笔录时,采用复制粘贴的方法,形成多人对同一事实描述高度一致的笔录。这样的证人证言表面上互相吻合,但因内容高度一致,有“编排”之嫌,难以令裁决者信服,有丧失证明力的风险。

(3)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内容前后重复。部分案卷中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多份笔录,其内容前后基本一致,存在重复的现象,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其对之前的供述应该得到固定,但之后便没有必要再多次进行重复。

(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1.告知或通知不到位。一方面,因疏忽导致的告知或通知瑕疵。刑事拘留或逮捕后没有依法进行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告知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和第九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虽然法律同时规定“无法通知的除外”,但对此情形应在案卷中予以说明。鉴定意见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需要,犯罪嫌疑人若对鉴定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另一方面,由于对新法学习不全面导致的告知瑕疵。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规定”(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不但违反了法律程序,实体上也不能保证证据的证明力,该瑕疵证据若不加弥补,有沦为非法证据的风险。

2.证据存在程序上的瑕疵。(1)笔录制作不严格。起止时间或地点没有填写,没有办案人员签名或只有1名办案人员签名。

(2)书证不符合要求。调取书证时缺少调取手续,复印件没有加盖被调取单位的公章或者缺少两名办案人员手写签名。

(3)取证程序违法。因证人无法书写需代签字时,有二人同时在场的现象,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代签字后,侦查机关又对该代签人员调取笔录,因其代签时已参与本案,不能作为证人对本案作证,该取证程序违法。

(4)不注重对收集证据过程合法性的固定。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如有些物证提取过程没有记录,导致证据链不完整和紧密。侦查机关提取证据过程中必须注重保留证明侦查活动合法、获取证据来源合法的证据,尤其在提取视听资料、作出勘验、检查笔录等过程中必须要注意保留收集过程合法的证据,否则该证据的证明能力将会遭到质疑。

二、原因分析

(一)人员少、任务重

调查显示,每个乡镇派出所通常设置民警3-10人不等,每年大约接警450起、办理治安案件40起;每个城里派出所通常设置民警20人,每年大约接警2000起、辦理治安案件200起。由于派出所民警接触的多为基层群众,处理的案件多系家庭邻里纠纷导致,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加之许多矛盾由来已久,当事人互不让步,倘若处理不当还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才能将案件处理妥当。同时,为保证办案质量,出警及办案须两名以上有资格的民警参加,派出所现有人员配置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业务能力欠缺

1.刑事案件数量少,办案经验不足。派出所工作虽然任务繁重,但每年办理的刑事案件数量有限。一般乡镇派出所每年办理8件左右,城里派出所每年办理25件左右。派出所民警办理刑事案件的机会有限,办案经验不足。在派出所繁重的日常工作中,办理刑事案件只是其中一部分,民警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时间有限、动力不足,对法律知识不熟悉,不能及时掌握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能真正理解立法本意。如接到经济类案件报警,若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在不够立案标准时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有理有据的解除当事人心中的疑惑,便可避免出现不应当立案而立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提高应对当事人上访的能力。

(三)对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执法办案中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实践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检查中发现的很多问题都是对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的,如告知或通知不到位、笔录中存在的瑕疵等。倘若因程序不严格而授人以柄,案件处理起来就会遇到莫大的障碍,如以上提到的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未通知监护人到场的案件,倘若该证人证言在案件中所起作用很关键,当事人对该证据提出质疑后案件的审查就会陷入一个尴尬的局面;案件程序上有瑕疵,实体处理结果即使是公正的,也难以让人信服,如办案人员不能达到两人以上的条件,案件的公正性将会受到质疑。从长远来看,对程序的轻视必将不利于法律公正和司法尊严的维护。

三、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派出所执法水平的提高

1.充实人员配备,建立专业队伍。派出所工作任务繁重,目前的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求,导致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办案精力不足。公安机关应充实派出所人员,保证办案人员配备。成立派出所刑事侦查组,进行专业培训后负责办理刑事案件,既能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也减轻了民警工作压力。

2.完善培训制度,提高业务能力。要成为一个优秀的刑事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包括精通相关法律知识、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并能熟练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提高派出所民警办案能力,需要加大培训力度,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提高民警理论知识水平。同时建立交流学习的制度,派出所民警到刑侦大队等经验比较丰富的部门轮岗,通过实践丰富办案经验,提高办案水平;公安机关选派一些经验比较丰富、理论知识比较扎实的同志到派出所做指导。通过互相交流学习,提高派出所民警的业务能力。

3.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规范执法。树立严格的证据意识,注重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严格引用法律,严格执行法律。树立程序与实体同等重要的意识,从程序上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化制度,制定严格、统一的标准,从接警、立案到侦查取证、案件处理,强化和细化执法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规范化要求,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建立健全工作交流和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形式主要是接受信访举报、到所现场巡查、依法介入侦查、调阅案卷材料、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拓展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的平台,才能使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日常化、常态化。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定期将立案、侦查、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传送到信息平台中,包括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结案移送情况等,及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可以随时查阅,以促使信息交流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三)依托派驻检察室,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近年来公安机关刑侦体制改革重心有下移趋势,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现,派驻检察室的设立,适应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新要求。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中,应加强侦查监督部门与派驻检察室的沟通协作,依托派驻检察室,利用检力下沉的优势,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猜你喜欢

调研报告
卧龙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调曲”档案抢救开发调研报告
卧龙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调曲”档案抢救开发调研报告
高职酒店管理专业发展预测及在校生现状分析
佛乐禅思 寓教于乐
关于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认同问题的调研报告
曲阜市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调研报告
蓬莱市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情况调研报告
2015年度河南省演艺市场行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