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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定案侦查思路的法理基础与优势分析

2014-10-21耿冬栋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延伸出零口供定案的侦查思路。这一理念有助于扭转 “口供是证据之王”错误的办案观念,淡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论证上的作用,增大定案几率,  减少办案成本,值得进一步推行。

关键词 零口供 有罪供述 正义价值 效率价值 证据观

作者简介:耿冬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0-02

零口供定案是个历久而弥新的话题,虽然早前法学理论界已多有倡导,实践中零口供定案的情况还较鲜见。从刑事案件性质与目前的办案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属于追诉工作中重要一环,但也容易随着刑事诉讼程序推进出现问题,例如犯罪嫌疑人本人翻供甚至控告侦查机关使用违法手段获取有罪供述。所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对定案来讲并不具有十分的可靠性。相反,零口供定案侦查思路可以剥离出上述弊端,自身亦具有相当优势,值得在侦查活动中推行。

一、零口供定案的法理基础

零口供是司法机关对特定案件办理情况的特称,实际上并不是只指完全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是相对于司法机关追诉需要来讲,现阶段缺乏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包括犯罪嫌疑人只辩解不认罪,也包括其不做任何供述。零口供定案,对正义与效率两个价值追求达到了兼顾,值得进一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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