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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定案侦查思路的法理基础与优势分析

2014-10-21耿冬栋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延伸出零口供定案的侦查思路。这一理念有助于扭转 “口供是证据之王”错误的办案观念,淡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论证上的作用,增大定案几率,  减少办案成本,值得进一步推行。

关键词 零口供 有罪供述 正义价值 效率价值 证据观

作者简介:耿冬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0-02

零口供定案是个历久而弥新的话题,虽然早前法学理论界已多有倡导,实践中零口供定案的情况还较鲜见。从刑事案件性质与目前的办案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属于追诉工作中重要一环,但也容易随着刑事诉讼程序推进出现问题,例如犯罪嫌疑人本人翻供甚至控告侦查机关使用违法手段获取有罪供述。所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对定案来讲并不具有十分的可靠性。相反,零口供定案侦查思路可以剥离出上述弊端,自身亦具有相当优势,值得在侦查活动中推行。

一、零口供定案的法理基础

零口供是司法机关对特定案件办理情况的特称,实际上并不是只指完全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是相对于司法机关追诉需要来讲,现阶段缺乏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包括犯罪嫌疑人只辩解不认罪,也包括其不做任何供述。零口供定案,对正义与效率两个价值追求达到了兼顾,值得进一步推行。

(一)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刑法目的在于追诉犯罪、惩罚犯罪,而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旨在通过明确各个阶段司法机关的职责和任务规范司法机关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义价值。其中,既包括对实体正义的追求,也包括对程序正义的遵循。

在缺乏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前提下,挖掘其他间接证据去还原案件真实情况,证明犯罪行为指向,揪出幕后黑手,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诉,追诉和惩治犯罪嫌疑人,对于安抚被害人,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都称得上是实体上的正义。

在整个刑事诉讼进程中,无论是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抑或是审判程序,每个环节亦应当遵循法定的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其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理论上一直强调的“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精神一致。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无疑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更希望在现有证据有较为清晰指向但尚不能完全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能够做出有罪供述,对于办案人员来讲确实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表面上看起来,如果不强求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能顺利追诉犯罪嫌疑人、控制犯罪,似乎与正义价值的追求有悖,实际上,是遵循正义价值精神的体现完全尊重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体现, 零口供定案能够达成,办案人员便不需要重点着眼于有罪供述,在讯问时既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沉默权,也截断了深受理论界与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从这个方面讲,推行零口供定案不仅不违背正义价值,还正是对实体正义以及程序正义的双重追求。

(二)对效率的价值追求

大到任何刑事案件的办理,小到每个刑事诉讼程序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定期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的程序以循序渐进。对效率的追求并不限于财物的适度、成比例消耗,在看不见的层面之中,精神与信仰的维持也极端重要。

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来说,如果案件久拖不决,首先无端增加了办案成本,耗费的是纳税人的税金,减损了社会总财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耗费更多的人力资源,更可能由于拖沓增加工作人员的惰性进而陷入恶性循环;更为重要的是,它消磨被害人希望严惩凶手的寄托,消耗着公众对司法的期盼,无端使有罪的人不能及时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制裁更加猖狂,从而有放纵犯罪之嫌。

刑事案件的办理也应当讲究效率,这也是法经济学产生的因素之一。在获取证据方面,零口供定案的推行就可以满足效率需求。侦查过程中,淡化有罪供述的地位,避免了寄希望获取口供而与犯罪嫌疑人持续周旋,避免被犯罪嫌疑人牵制,应当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探寻其他解决途径,主动出击搜集其他证据,着力于通过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顺利地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确保有罪的人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追诉,及时对罪犯科以刑罚,及时还无辜的人的自由。

(三)正义与效率的兼顾与平衡

办理刑事案件,追求正义价值无可厚非,但同时必须考虑效率价值因素。迟来的正义等于没有正义。只重正义忽视效率,最终导致的是正义姗姗来迟,无论对于被害人还是社会大众以及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来讲,恐怕早已丧失了对司法的信任和希冀,也漸渐忘却了心底呼喊着的正义。

同时对效率的追求必须建立在坚持正义的基础之上。如果由于片面追求效率而盲目求快,忽略了办案质量,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因此铸成冤假错案,实则背离了正义精神,脱离了刑事诉讼的初衷。

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同时兼顾二者,在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的追求过程中形成一种平衡至关重要。笔者认为,零口供定案自身具有相当的优势,可以成为解决平衡二者的途径。

二、零口供定案较有罪供述定案的优势分析

零口供案件并非一定是缺乏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更多意义上在于其他证据指证犯罪嫌疑人,而其本人做无罪供述,或者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