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客观性证据来源的审查
2014-10-21郑琴芳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证据是正义的基石,也是诉讼的核心,更是法律上认定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审查可谓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而如何防治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在坚决纠正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司法体制也在不断自我反省,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不再仅仅依赖于言辞证据而是越来越重视客观性证据,自然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也成为了当前的一大热点。
关键词 证据审查模式 客观性证据 扣押笔录
作者简介:郑琴芳,硕士研究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16-02
近年来,新闻媒体陆续曝光了一些冤假错案,究其原因:过于倚重口供,以刑讯逼供为主要取证手段,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但更确切地说证据审查模式不健全才是根本因素。以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以口供为中心的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占据了主导地位,而通过考察“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以及最近的“两张叔侄案”,皆已凸显了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弊病,因此转变证据审查模式可谓迫不及待。那么该采取何种证据审查模式?有学者提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①,而探讨该证据审查模式前,笔者认为首先需厘清何为客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以外之物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这些证据内容的载体通常是客观之物,虽然也会受到自然之影响,但是在有限的诉讼时限内,在没有人为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其外部特征、性状及内容等基本稳定,所包含的证据内容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较小,因而客观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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