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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规范化研究

2014-10-21唐双玲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规范化

摘 要 长期以来,刑事审判的量刑权一直被法官认为是法院的专项权力,检察机关只重视定罪请求权,忽略了量刑请求权的行使。研究分析量刑建议司法改革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并藉此总结经验,更好地解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化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量刑建议的良性运转,以求强化公诉权、扩展辩护权、规范自由裁量权,最终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弘扬司法正义。

关键词 量刑建议 规范化 量刑标准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多方参与机制下的量刑程序的改革研究”(编号14xjddktzc2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唐双玲,法学硕士,新疆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法学讲师,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08-02

量刑建议,是公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自1999年各地检察机关尝试对量刑建议进行自发探索,至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将量刑建议正式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有组织的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再到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量刑建议工作在检察机关全面实施日常化、规范化、统一化。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改革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司法实践改革中,量刑建议在规范化建设、实践操作程序、相关的配套设施和制度保障等方面亟待加强。

一、量刑建议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一)量刑建议的权力性质归属不明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学术界对此尚无定论。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一是公诉权说根据诉讼构造原理,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公诉权是包含求罪和求刑的国家请求权。求刑权是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而享有的当然的实体诉权的主要内容之一;二是法律监督权说,认为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合法性予以诉讼监督的法律监督权;三是混合说,即量刑建议既有公诉职能又有法律监督职能。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诉职权、强化审判监督的体现。

(二)量刑建议的基本法律依据缺失,尚未形成基本法层面的支撑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法并未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做出专门、明确的规定。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仅在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仅在第230条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相关事项有简略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量刑建议的制定、内容等事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制。量刑建议仅在法律等级较低的检察院规则有所涉及,偏重于部门工作细则,法律并没有对其强制力和约束力加以规定且该规则内容粗略、不成机制,也不能支撑整个量刑建议运行流程的法律基础。

(三)量刑建议提出方式和时间不规范

按照《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规定不一,导致实践操作也无法完全统一规范。

实践中对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时间有三种做法:一种是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一种是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一种是在法庭审判的最后阶段及被告人做出最后陈述之前提出。

(四)量刑建议缺少明确的量刑依据和法理说明,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缺少说理机制。

公诉人重点关注案件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罪名认定等定罪事实,而对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和法理说明则研究较少。《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但在实践中,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很少在判決中进行量刑法律依据及法理说理。这使得检察机关很难有针对性的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量刑的理由和依据不是很清晰,让各方有“雾里看花”的感觉。

(五)量刑信息不完整,量刑建议中的量刑情节不完备

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内容不平衡,据统计表明,量刑建议书中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明显少于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二是罗列内容不周延,除了法定、酌定、从重、从轻四种情节外,还有法定加重和减轻情节需要罗列。三是内容不全面,就现有的四种情节来看,每种情节内罗列的内容也不尽全面,一般只罗列了最显著的情节,且酌定情节一般都是空白,且对诸多司法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常有忽略。

(六)量刑标准宽泛,量刑情节错综复杂,导致量刑建议提出的案件范围不全面,量刑建议的幅度很难把控

我国长期以来奉行“宁粗勿细”的立法规则,现行刑法条文设置的法定刑幅度较宽泛,刑法适用原则较抽象,又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则。《量刑指导意见》仅具体规定了15种罪名的量刑情节的指导意见,对占罪名总数97%以上其它400多个罪名如何量刑,没有细化幅度范围和具体的基准刑点;同时也很不具体,很多量刑情节没有详细的规定。量刑建议适用的罪名极为有限。相对于丰富的办案实践而言,其可操作性还有所欠缺。量刑标准的不明确,使得检察机关很难提出具体量刑建议,而且幅度也难以把握。

(七)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尚未全面建立,检察建议的控辩模式有待健全

要作出恰当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要在庭审前全面掌握对被告人有利、不利的各种证据材料,但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未能建立,控辩双方相互之间无法获取相关量刑信息,这也直接或间接阻碍了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

(八)公诉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尚未完全适应量刑规范化的改革的发展

量刑建议制度的改革,检察人员不仅要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进行正确的法律评价,更要对量刑部分的证据和量刑情节精确把握。公诉人员对量刑的公诉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公诉人应加强知识储备, 采取多种举措提高公诉人的综合素质。

二、完善我国量刑建议制度之建构设想

(一)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量刑建议的权力属性,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是一种诉讼请求权,其行使是对法官量刑行为的制约而非监督

从时间顺序上而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先于法官的量刑裁决。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职权分配原则而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仅是履行其本机关根据权力制衡原则分配的职责,这属于“制约”,而非“监督”。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的硬性制约,量刑建议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是一种软性制约,并非是对法官的量刑监督行为。

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公诉职权,明确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提出形式、适用原则等等,赋予量刑建议法律效力。

(二)统一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和时间

量刑建议应当有统一规范的载体,以书面制式法律文书形式向法院提交。那么,量刑建议在法庭审理何时提出?朱孝清认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时机宜坚持有利于准确建议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确保辩护时间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将量刑证据纳入法庭辩论,量刑建议完全可以被融人到公诉意见书中,以便控辩双方就量刑展开辩论。实践中,检察员在普通程序案件中多以此种方式发表量刑建议。

如何在复杂变化的案情中发挥量刑建议书的优势,就需要我们重塑其制定和移送规则,“以动辅动”,在动态中保证其参考价值。建立完善的动态量刑建议机制,公诉人依照法定程序可对庭审中出现的影响量刑的证据,适时采取变更、补充、撤销量刑建议等方式,这样就增加了量刑建议的灵活性,进一步提高了公诉的质量。

(三)建立裁判文书的评判机制,为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提供制度的保障

为了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制衡法官判案的随意性,有必要建立裁判文书的评判机制,否则既不利于维护量刑建议程序的严肃性,也降低判决说服力,容易引起社会各界对量刑合理性的质疑。

(四)充实量刑建议的内容,注重量刑情节的丰富性

量刑情节要在制作内容上尽可能全面罗列,既要有罪轻情节,也要有罪重情节,既要有对被告人不利的控告情节,也要有对被告人有利的维护情节,既要有法定情节,也要有酌定情节,量刑建议书应列明量刑情节、量刑幅度和量刑理由、被害人有关量刑的意见。如此全面平衡的量刑参考,才能最大发挥其文书价值。

(五)提高量刑标准的统一化和规范化,努力消除量刑偏差

量刑标准,即由立法对每一类甚至每一个罪名的量刑在实体上进行细化,设定量刑规格。一是确立常见罪名的统一量刑标准,二是针对非常见罪名,两高可下发判例,指导办案实践,统一量刑的计算尺度。

(六)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加强控辩双方量刑信息的调查与交换,为量刑建议的稳定性提供制度保障

通过庭前控辩双方相互披露各自掌握的量刑证据,可以有效避免“证据突袭”现象的出现,使控辩双方在量刑问题上有较强的针对性,这便增强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稳定性与准确性,提高了诉讼效率。

(七)增强量刑辩护的力度

据统计,我国的量刑建议采纳率高达90%以上,这显然背离了诉讼结构的对抗性。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尤其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提高律师的辩护水平,以保障控辩平等地对量刑裁判发挥影响力。

(八)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建立检察官量刑建议工作质量考评制度

量刑建议工作的確定性和科学性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公诉人员要转变传统的公诉理念,努力专研量刑理论、积累量刑实践经验。同时要建立完备的检察官量刑建议工作质量考评标准,完善量刑建议考评机制。重点突出其操作性和规范性,确立“量刑建议必考核”的质量考评制度,为提高量刑建议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法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无论是私人的权力还是政府的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利的自由行使受到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握权力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进行积极研究和探索,坚持不懈地开展好量刑建议工作,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顺利推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胡焕宏.求刑权研究.苏州大学.2004.

[2]姜明安.完善软法,推进社会公共治理创新.中国法学.20l0(5).

[3]朱孝清.论量刑建议.中国法学.2010(3).

[4]李昌林,王欢欢.刍议量刑建议书.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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