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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2014-10-21姚远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国家的大力扶持,我国的法制建设已卓有成效。其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是建设重点。举证责任作为民事诉讼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历来受到广大学者的普遍关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深化与创新,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是我们仍应看到,我国现行的举证责任制度中还存在规定不完善、可操纵性差等问题。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裁量权

作者简介:姚远,黑龙江大学在校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06-02

举证责任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民事诉讼的基本使命是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并以法律为依据解决纷争。而且,民事诉讼系私人之纷争,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同,秉承平等原则和辩论主义,诉讼上“其有待证据证明之事实,以当事人声明证据为原则”。

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最早出现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人们应当对曾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进行过现金借贷等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随后两大法系的法学者也陆续展开了对举证责任的研究。在英美法系中,对于举证责任的阐释最具有影响力的是美国著名学者赛耶(Thayer),他认为举证责任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定责任或说服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该项责任,如果他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那么该当事人将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二是提供证据责任,当事人应就主张事实提供证据,法官就当事人提供的“表面证据”,决定是否提交陪审团或事实审理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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