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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近期不宜开征遗产税

2014-10-21倪磊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社会公平遗产税贫富差距

摘 要 随着我国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社会各界疾呼开征遗产税,把遗产税作为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确实,遗产税的开征不仅能够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还能够提高社会公平与效率、缓和社会仇富现象,构建和谐社会。但是,通过对我国基本国情的分析,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开征遗产税的外部条件和传统文化的支撑。此时,贸然开征遗产税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如极大的挫伤广大劳动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通过对利于弊的博弈,我国目前尚不适宜开征遗产税。

关键词 遗产税 社会公平 贫富差距

作者简介:倪磊,南京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04-02

一、 遗产税开征的动机

(一)国外开征遗产税的目的

古埃及法老胡夫為了满足战事的需要,开征遗产税,弥补财政不足。在中世纪,教会法曾规定,教徒将遗产交给“最神圣的天主教会”,是一项自觉的宗教义务。这项规定在欧洲尤其是英伦三岛盛行一时,爱尔兰法甚至规定,死去的人要将十分之一的遗产划归教会。这实质上是古埃及、古罗马时代遗产税制在宗教上的表现。到14世纪末,意大利的一些自治城市也因财政困难而开征了遗产税。美国1797年首次征收遗产税是为了充实海军军费,于1802年废止。南北战争时又重新开征,战争结束后又被废止,1916年又开始征收 。很明显,早期遗产税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统治集团的财政困难或用作战争费用。 与现在国内外很多学者认为开征遗产税是为了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观点相违背。

(二)当前我国倡导征收遗产税的动因

通常情况下,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是征收遗产税的直接原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财富不断积累、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如何处理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经济难以平稳的发展。作为衡量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的指标基尼指数,近年来虽有所下降,但仍高位运行,均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2003至2013年,这十多年里我国居民的基尼指数平均值为0.48。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基尼指数超过0.4,就表示该国家贫富差距较大。可见,我国贫富差距的现状应足以引起政府和国民的警惕。如何解决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许多学者认为征收遗产税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可鼓励后代自强自立,缩小贫富差距,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维护市场平等竞争。

二、遗产税的开征并不能有效的解决贫富差距

(一)贫富差距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初始分配制度

面对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我国很多学者倡导开征遗产税,认为造成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遗产税的缺失。但是,他们殊不知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初始分配制度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以邓小平同志为第二代领导人,1978年,12月,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报告里提出开了一个深刻影响中国的“大政策”,概括的说就是鼓励以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的先富和共同富裕理论在那时看来,符合了当时的国情,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但是,长期看来就形成了中国特色,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这是造成我国城乡乃至全国贫富差距的直接原因。想要解决贫富差距就必须克服初始分配过程中的制度性原因。如果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即使开征遗产税也是杯水车薪。

(二)遗产税并非解决贫富差距的首要手段

有学者形象的将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描述成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三道防线。个人所得税可以调节财富流量,成为调节贫富差距的第一道防线;财产税主要是对主要是对公民存量财产进行调剂,成为第二道防线。被称为死亡税的遗产税是对死者遗留的财产进行调节,成为调节贫富差距的第三道防线。遗产税只是作为前两道防线的辅助手段。与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作用完全没有发挥出来。在前两道防线作用不足的情况下,就贸然开征遗产税,就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同时,也应该尽快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服务均等化、增加就业、提高收入。

三、开征遗产税的负面影响

(一)开征遗产税对老百姓不公平

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来看,中国的遗产税完全是针对老百姓征收的,从根本上违背了征收遗产税的初衷,到最后就变的向全中国人征收遗产税。我们可以想一想,目前我国的通货膨胀率那么高,物价上涨,房产增值,无处都不在涨价。就当前中国而言,一二线城市居民的房产起价都要上万一平米以上,或者农村的宅基地,再过个十几年,几十年肯定都会超过80万。因此,在中国80万的遗产税起征点,不仅是针对富人,也是针对中产阶层,更是针对普通百姓。此时,遗产税是要对全体中国人征收的,不是仅仅是针对富人的。为了,实现社会分配公平,我们国家提倡: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按80万元起征点征收遗产税,它把所有不同层次的收入者的合法财产都往低处调了,这样既没有达到遗产税“劫富济贫”的用意,也会侵犯普通老百姓和一般工薪阶层的利益。况且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程度也不一致,贸然,在中国制定统一的起征点,必然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

(二)开征遗产税阻碍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逐步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生力军。中小企业在农村经济中处于主体地位,不仅能够促进就业,缓解社会矛盾,同时也是大型企业的合作伙伴。中小企业生产规模中等或微小、资金薄弱、筹资能力差,如开征遗产税必然会对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众多不利的影响。因继承遗产需要用大量的现金缴纳遗产税,就会对流动资金紧张而依靠借贷维持发展的中小企业产生巨大的冲击。新一轮的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出现融资难得问题,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倒闭破产。而,中小企业又往往与大型企业有着业务上的往来,就必然会间接的影响大型企业的发展。可见,开征遗产税必然会给我国中小企业带来负面效应,同时也会抑制中小企业主投资创业的热情。

(三) 开征遗产税得不偿失

在世界各国遗产税是个小税种,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遗产税仅占税收总额的1%—2%。但它却是成本高昂,收效盛微并且非常复杂的一种税。天津财经大学的刘北辰教授表示,遗产税是美国公认最复杂的税种,仅遗产税纳税申报填写说明书就有20多页,纳税报表有40多页,两者合计共60页,正确填写需要一个月 。所以大多数纳税人都聘请专业人员来完成纳税申报。美国前财长劳伦斯·萨默斯说,美国每年继承的财产有1.2万亿美元,而2012年遗产税仅收上来140亿美元,大约仅相当于总继承额的1% 。因此,美国政府征收遗产税时,总是大投入、小回报,显得有些得不偿失。不仅美国如此,日本、德国、英国也同样面临这一难题。现在看来,中国也同样会遇到征收成本高的世界难题。

四、 开征遗产税缺乏有利的环境

(一)缺乏相应的文化基础

如果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必然会在社会上引起一片哗然。从古至今,人们辛勤劳作一生,都希望给自己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些财产,希望自己的后辈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开征遗产税必然会挫伤人们创业投资的热情,影响经济稳健蓬勃的发展。同时,子孙后代们也认为从自己的父辈那里继承财产,也是理所当然的习惯。子承父业的文化在中国尤为突出,子女会从事父辈的行业或者继承父辈的手艺。从中国社会文化的背景来看,子承父业是中国传统“家文化”的射影。“财不外漏,树大招风”的思想在中国也是根深蒂固的。在中国,很多人都不愿意公布自己的财产,不管是富人还是一般人。他们都不希望自己得到太多的关注,因为有可能会带来人生安全、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在中国,人们不仅认为继承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同时也具有不愿意公布自己财产的深刻观念,这就为遗产税在中国的开征带来了重重的文化障碍。

(二)个人财产监控制度缺失

首先,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个人收入申报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申报主体限于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范围仅限于收入,不包括财产。个人财产申报在我国很多地方开始试点,但仅仅对官员的财产进行公示。对于公务员个人财产的监控只停留在在合法收入上,对于灰色收入、财产缺乏有效的监管。相比而言,普通民众的个人收入申报更是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意义。对于公民收入申报,申报的收入只是一些明示的收入,仅仅占全部收入的很小部分。其次,财产登记、监控制度不健全遗产税的征税客体是死者的遗留财产,那么征收此税的关键就是如何确定死者遗留财产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财产的价值。想要准确的评估死者遗留财产的价值,就必须具备一套系统完善的财产登记监控体系。尽管,美国有比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但是在转移不动产的问题上美国也没有解決好。相比之下,中国并没有建立完备的财产登记监控体系,对不动产的税前监管更是难上加难。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亦曾表示,“遗产税近期不能实现的原因,首要一点是中国个人收入透明度不高,政府难以掌控”。虽然,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掌握了大量的居民存款信息,但还是有大量的分散、闲置的资金游离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个人以现金交易的方式转移财产很容易摆脱政府和税务机关的监控,因此,税务部分很难掌握准确的个人财产的信息。这就严重影响了遗产税计税依据的准确性。

(三)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缺失

在我国,遗产税作为一个新的税种,在征收和具体操作方面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这在其他国家也不例外。遗产税是一个征收难度较大的税种,它不仅对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机关的征管能力要求很高。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技术手段都较为薄弱,税款申报、纳税结算方式都比较落后,并且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也有一定的困难。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问题,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权利寻租等等。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想要在中国征收遗产税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就普通的税种来说,公民都会想方设法的去逃税、避税。更何况,遗产税这种新型的税种,人们的抵制情绪更高,我国的传统文化更本就容不得遗产税的存在。遗产税征收范围小、程序复杂、成本高、收入少,对国家来说,实属得不偿失。针对上面所提的现实问题,税务机关想征收遗产税必然面对许多障碍。税务机关如果能够有效的监控税源、评估财产价值,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就必须有所提高。

注释:

徐智慧.遗产税的中国难题.中国新闻周刊.2013(38).

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3-10/19/content_2261514.htm.

秋莎.遗产税在美国.陆家嘴.2013(12).

参考文献:

[1]孙成军.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不具可行性.山东社会科学.2012(1).

[2]李锐.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研究.河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文.2012,05.

[3]杨慧芳.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境与突破——基于文化的视角.地方财政研究.2012(2).

[4]沈铁蕾. 国外关于遗产税对家族企业影响的研究与争论.涉外税务.2012(1).

[5] 罗鸣令,马克和、侯伟.遗产税存与废:理论争议、制度实践及启示.财政研究.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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