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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监督工作的难点和对策分析

2014-10-21谭梦璐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

摘 要 工程建设环节众多,牵涉范围广、时间长,且该领域职务犯罪是我国目前发案率相当高的一类职务犯罪,预防和减少此类职务犯罪是我国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实践中,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面临很多困难,特别是由于对预防工作的范围、手段和检察机关的权限等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起来缩手缩脚,无所适从,预防效果也大打折扣。因此,工程建设领域检察机关预防腐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工程建设领域 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谭梦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2-02

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领域。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一支职能化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门力量,在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笔者从加强监督的角度, 就存在的问题及根治的对策谈点粗浅看法。

一、 检察机关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表现在预防工作职权缺乏基本法上的法律规定,制约了检察机关普遍开展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的效果。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开展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较为笼统。实践当中,受各地党委政府重视程度不同的影响,各地检察机关介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工作的力度、程度和深度各有差异。究其根本原因,主要在于国家没有一部专门的基本法典,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的主体责任和检察机关行使重点工程专项预防职权的条件、范围、程序以及相关预防措施的后果予以明确规定。

(二)预防机制不健全

表现在预防协调机制稳定性差,预防项目信息数据库机制建设滞后。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强化与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联系,签订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预防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明确双方的预防职责,但这些联席会议制度的稳定性差,容易受小组成员岗位调整和部门领导工作思路不同等因素的影响,难以真正发挥预防协调和信息通报收集研究的作用。在预防项目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上,由于工程建设涉及本地经济建设发展大局,一些地方的发改、住建等部门对预防工作不够重视,检察机关往往不能及时搜集到相关项目信息,难以实现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阶段就开始介入的全程同步预防效果,并且项目数据库建设目前只是个别院在探索,很多地方因为预防工作不被当地党委政府重视而难以普遍推广。

(三)预防措施力度小

表现在预防措施缺乏刚性和强制性,工作深度不够。根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预防职务犯罪学习读本》,目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主要措施有:犯罪分析、预防调查、检察建议、警示教育和宣传、预防咨询、线索处置、预防预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项基础工作措施以及预防报告、预防介入、预防监督、专项预防、预防协作4项非基础性工作措施。其中犯罪分析、警示教育和宣传、预防调查、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咨询、预防预警是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较为常用的,大都是软性的预防措施,缺乏刚性,对采取预防措施的后果方面也缺乏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定职权结构性的权力特征,导致预防部门开展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大多停留在表面上,工作效果也往往因预防对象单位自觉性高低而不同。

二、 检察机关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监督对策及建议

(一)以加强立法为载体,不断构筑预防腐败监督的制度支撑

1.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吸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地方立法成果和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较为成功的预防工作经验,推动国家出台《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法》。一是明确公共建设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机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的预防主体责任,规定其负有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和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的业务。

2.配套修改《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区分预防工作内容和预防措施,将原有的犯罪分析、警示教育宣传、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报告、预防介入、专项预防、预防协作、线索处置等内容,从预防措施中剥离出来作为预防工作内容进行规定;保留预防调查、检察建议并新增预防约谈作为预防措施,以单独章节的形式进行规定,并明确规定采取预防措施的条件、操作程序和相关文书、笔录制作等。

(二)以构建社会化预防监督网络为目标,不断形成预防腐败监督整体合力

一是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化预防监督体系。应成立由检察机关、发改委、建委、城建局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具有组织协调指挥能力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把专项预防工作积极纳入党委、政府反腐倡廉工作大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建立起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部门负责、群众参与、齐抓共管、协调统一”的工作機制,为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由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参加,也可安排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针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掌握立项审批工程项目的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协调预防计划。

(三)以强化法制宣传为内容,不断构筑廉洁从业思想防线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防线。应采取请进来的方式,通过案例警廉、典型崇廉、活动促廉、爱心示廉、教育宣廉等形式定期组织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从业人员到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基地开展全方位的学习。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制宣讲团的作用,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检察机关可组建由理论功底丰厚的检察官组成的法制宣講团,并深入建设工地现场与建设单位巡回演讲,开展面对面地交流,摒弃形式主义,通过以需定学,因需宣讲的方式, 针对建设工程的特点进行法制教育,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大力宣传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以及开展预防的经验和效果,对建筑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培训,力求送法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由单向单一的灌输模式向双向多面模式转变,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党员干部“缺什么、补什么、要什么、供什么”,让潜在犯罪人感受到法制的威慑力。

三是充分发挥公共宣传媒体的作用,扩大宣传的辐射面。首先,检察人员可以通过不定期赴工程建设现场发放图文并茂的宣传手册、法律书籍、廉政教育书籍、在公共橱窗张贴宣传报、在中心区域播放廉政教育宣传短片以及在施工工地显要位置设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牌并随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内容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拓展法律辐射面,时刻打好“预防针”。其次,检察机关还可广泛借助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宣传媒介,主动即时发布专项预防的工程动态和预防措施,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营造全民参与的预防环境。

四是充分发挥适岗性教育的作用,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抓好工程建设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结合执法办案,认真分析发生在重大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特点分析职务犯罪发生原因,邀请工程行业专家、纪检和检察专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指导,使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工程管理运行程序要求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求有效结合,进一步限制自由裁量、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

(四)以确定重点环节和部位为基础,不断实现预防腐败监督全方位

1.加强事前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环节。检察机关应重点监督招投标过程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程序设置是否合理,制定的招投标法是否符合国家工程招投标法律、政策的规定,评标的专家、人员的组成是否合法,保密制度和廉洁纪律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针对存在的可能发生不公平、不公正的环节,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系标、形式标、串标和陪标等虚假现象发生,真正将招投标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2.加强事中监督,关注工程建设环节。一是严把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关。审查品牌、数量、规格是否属实,价格与市场价是否相符,推动建设单位实行阳光采购,堵住“豆腐渣”工程的源头。二是严把工程资金支付关。采取查账、询问的方法,突出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工程款是否专款专用,大额费用是否符合审批手续,是否按协议付款,预算与决算的差别是否合理,决算付款是否存在不正常现象,实现对工程资金的监督。三是把好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关口,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四是促进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对制度设计加强指导,尽可能堵塞各种漏洞,通过公开透明的审批制约措施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是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重动态跟踪监督,通过查阅工作台账、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明察暗访和开展个别谈话等全面检查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3.加强事后监督,关注工程竣工验收、决算环节。一是加强工程验收环节的监管。严格监督工程监理部门依照有关程序进行竣工验收。严格工程款拨付手续,关注工程资金管理环节,防止发生贪污、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和不按资金管理程序拨付资金的问题。二是检察机关可会同审计部门对工程决算加强监督,防止虚增工程量。在工程完工后,还可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组织回访,进一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

参考文献:

[1]刘勤,潘月明,王金祥.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构建. 人民检察.2009(14).

[2]周洲,滕志强.职务犯罪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3]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别巳罪预防厅编.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别已罪工作机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刘玉生.职务犯罪大要案(专案)的侦查组织与指挥.中国检察官.2010(11).

[5]周洲,滕志强.职务犯罪预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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