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管打人行为的性质
2014-10-21寇茜玥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城管打人行为违背了公权力的法定性,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满足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属于职务行为,二者并不矛盾。将其界定为行政职务侵权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 城管打人 公权力法定性 职务行为 行政职务侵权 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寇茜玥,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0-02
一、城管打人行为与公权力的法定性
所谓公权力的法定性,是指公权力的来源、范围、行使方式、程序等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为公权力。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行政权的来源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设定或依法授予。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等。城管的行政执法权是依法授予的。
其次,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与程序行使行政权。法律一经对行政权力作出规定,从另一角度看实际上也就是对行政权力的范围进行了限定,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其行政职权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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