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几种特殊情况的认定和处理
2014-10-21张涛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受贿罪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出现了许多新的变种,这些新的变种的受贿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和疑难之处,本文以受贿罪中常见的三种特殊情况为研究对象,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这些特殊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梳理。
关键词 受贿 双重职务便利 退还或上交财物 权属变更
作者简介:张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6-02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也正处于快速转型时期,在这个背景下,受贿罪也逐渐演变出了多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也具有了更大的隐蔽性,即使我国刑法在逐渐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在逐步增多,但在实际的司法认定中,如何认定受贿罪仍然存在着诸多疑难之处。本文以实践中受贿罪常见的几种特殊情况为研究对象,对这些情況的认定的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对如何处理这些情况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一、关于利用双重职务便利的认定和处理
利用双重职务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利用职务之便,还有利用其技术、专长或其他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之所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利用了职务便利,是源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利用了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管理、领导决策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出卖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并获得贿赂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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