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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

2014-10-21余昊哲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在学界素来是争议颇多的论题,我国相关民事立法虽对悬赏行为有相关规定,但却未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界定,难以指导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及司法实践的开展。本文结合相关学说及境外立法进行评析,论证了悬赏广告应属附停止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的观点。

关键词 悬赏广告 单方法律行为 要约

作者简介:余昊哲,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67-02

悬赏广告指广告发布人(以下简称广告人)以公开发布广告的方式表示对完成广告规定之特定行为的人(以下简称行为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在我国古已有之,而随着近代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以及人口流动的增速,悬赏广告的发布日益频繁,因悬赏广告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亦不胜枚举。而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对悬赏广告做出明确规定,法学学者及司法实践中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均无法形成统一观点,因此对于悬赏广告法律属性的研究在理论及实务上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对于悬赏广告法律属性,学界大致存在三种观点,即要约说、单方法律行为说、区别对待说,本文将针对这几种观点进行展开分析。

一、要约说

要约说,又称契约说 。持此观点学者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规定的特定行为即视为对广告人要约的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行为人享有请求广告人支付酬金的权利,广告人负担按照广告内容支付酬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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