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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龙江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完善

2014-10-21朱伟松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法律

摘 要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我国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黑龙江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体系建设并不完善,这为该制度的发展和其社会作用的发挥造成了阻碍。因此,为了保障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能够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促进黑龙江省劳动关系能够和谐健康发展,并使之符合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基本需求。

关键词 劳动关系 三方协调机制 法律

基金项目:该论文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法律制度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为:11C041。

作者简介:朱伟松,法学硕士,长春中医药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59-02

随着黑龙江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表现出了较多的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现象,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发放、劳动者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等引发的劳动纠纷较多。上述问题的产生,仅凭企业内部调整或通过规范行业规范等手段去调整劳动关系,其效果并不理想,也无法满足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法律调控手段,结合黑龙江省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地方性勞动法规,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符合本省现阶段实际需求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良性、有序发展,并使之为本省社会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十九世纪末,为了协调资本主义工业革命这一大环境下的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劳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采纳劳动关系学者提出的关于调解劳动关系的理论,并先后颁布或调整实施了有针对性的劳动立法,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资本家利益,降低工人被剥削程度的目的。

1919年10月,随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的召开,由政府、雇主和工人共同协商、共同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的三方性的体制和三方协商的议事规则,即“三方性”原则被建立起来,并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由于该原则在协调劳动关系问题上,充分体现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的意志,从而有利于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劳动立法的可操作性。因此,该原则逐步被很多国家立法所采纳,并成为其劳动立法的基本准则、核心宗旨,以实现规范和协调本国重大劳动关系,同时,“三方性”原则也成为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该制度的实施,使劳动关系各方主体在全社会层面上得到了更好的协调,并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共赢。随着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也在调整各行业劳动关系,并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需求方面做出了贡献,从而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保障本省经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内涵

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于1976年制定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该《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在我国得到确立并成为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此后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均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和代表企业的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其中,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在协商机制中起组织、引导、协调的职能,宣传政府方面的政策意向,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定的制定能够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代表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主要是通过协商活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利益。(解读: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以三方协商的形式对劳动关系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兼顾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能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

二、黑龙江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逐渐融入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中,劳动关系的调整也要逐步与国际接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推动了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并建立了信息分享制度。2013年底,由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实施的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和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实施完成,并基本实现了小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目标,两个专项行动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黑龙江省虽然确立了三方协调机制,但三方协商机制尚未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优势,该机制在本省范围的社会作用并未完全显现。

(一)政府定位不明确,协商效果无法显现

在劳动争议三方协调机制的运行过程中,从工作任务的确定到协商各项意见的汇总、工作精神的下发、落实,从协商会议议题的设定到会议的进行程序等事项,均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多方或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中,政府的主导性更加明显,既没有资方代表参与,劳方代表的人数与政府人员相比也少得可怜。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三方协商结果的公信力,使协商流于形式。

同时,在集体合同的协商订立问题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立仅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订立属于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事项,其涉及企业的基本义务的设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问题。集体合同订立的是否公平、合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作为一个大的群体的权益保障,以及企业利益的维护。然而,上述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却又缺少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参与,政府对集体合同的订立无法给予必要的信息提供、政策法规指导,这种情况显然与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的要求不符,与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不符,与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攻坚阶段的需求不符。

(二)工会组织代表性差,劳动者的意志无法充分体现

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各方主体只有在充分享有并发挥其各自的“代表性”的前提下,才能履行其在协商机制中的职责。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正逐步走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但作为党联系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国工会被赋予“纽带”和“桥梁”的作用[3],显然,工会的职能、社会功能等并没有跟上改革的步伐,而且工会代表的产生也是不透明的,无法保证工会在协商机制中能够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

在基层工作中,工会的经济来源不独立、入会职工不多等因素,亦导致基层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差。

(三)三方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有关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是否应当采纳三方协商的结果,对协商结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这也是导致部分政策、法规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实际需求相脱离的原因之一。

(四)规范化的三方协调程序制度缺失

在黑龙江省现阶段的三方协商机制中,三方协商会议的进行,也往往仅体现为各方代表的发言、总结,领导讲话、成果通报等,各方主体就重大劳动关系的协商过程及结果等内容无法体现。

三、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措施

(一)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三方协调机制中各方的职责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黑龙江省应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明确协商机制中各方的职能。首先,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国家的代表,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宗旨出发,尊重企业代表及勞动者代表的各项合法权益及要求,维护各方代表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协调劳动关系,平衡各方利益,引导协商机制向着尊重客观规律、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稳步增长的方向发展。其次,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应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明确代表产生的规则,其应当从全面维护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的角度,在协商机制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工会内部应当设立从事社会调研的常设机构,并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并研究各行业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从而在协商机制运行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从实践角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针对普遍存在的劳动关系矛盾,工会代表应当及时提出原因分析、解决措施等建议,并推动协商机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矛盾激化。最后,企业代表作为各类型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表,应当遵守协商机制的各项规定,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就劳动关系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提高、劳动待遇的提升等问题进行协商,充分维护企业团体的利益。以上任何一方主体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确立三方协商结果的法律强制效力

如果三方协商的结果无法在政策、法规中得以体现,则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就失去了意义。因此,黑龙江省地方立法部门应当针对本省的实际情况,明确在制定地方性劳动政策、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对三方协商的结果予以确认,并在具体规定中予以落实。从而使三方协商结果真正产生实际效果。

(三)确立协商机制的运行程序

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各项运行规则应当得到进一步的细化。既要保证协商机制的常态化运行,也要通过规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三方在重大劳动关系的协调方面的作用,维护各方主体的话语权,使协商机制真正做到协调各方利益并充分维护各方利益,防止协商机制流于形式。具体包括:日常事务性机构的设置、经费来源等规定;针对重大劳动关系问题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及其职责;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及规程;协商机制中各方主体提议权的保障;协商结果的表决、通报程序等。

随着黑龙江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劳动关系作为推动本省经济不断前进的重要动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充分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经营利益,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发展,三方协调机制应当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实现三方在劳动关系目标、内容和方式上的协调统一,使三方机制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自身的贡献。

参考文献:

[1]http://www.gov.cn/gzdt/2013-02/04/content_2326572.htm,最后一次登陆时间:2014年4月5日.

[2]李丽林、袁青川.国际比较视野下的中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现状与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5).

[3]陈晓宁.论三方机制下工会的角色定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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