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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的角度谈公安机关DNA技术作为证据的应用

2014-10-21朱英超唐旭春姚智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公安证据法治

朱英超 唐旭春 姚智

摘 要 法治是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要求,作为一线执法力量的公安机关要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充分地应用到工作实践中,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保驾护航。

关键词 法治 公安 证据 DNA技术

作者简介:朱英超、唐旭春、姚智,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法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57-02

随着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法治社会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的主题,这在党史上是第一次,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法治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的新动力。这就要求我们作为一线执法人员的公安干警要不断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转变执法理念,特别是在办理一些重特大案件时,更要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强化证据意识,切实践行法治之路。

法庭科学DNA检验技术是一项新兴的生物学新技术,它在我国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该技术自应用以来,因其能够进行精准的个体识别及人类遗传学分析能力而倍受关注,尤其是第二代DNA测序技术得到广泛推广后,使DNA检验技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在我国,DNA检验技术在法医学上作为物证使用、而在法庭科学上作为证据使用,由于其具备不可替代的个体识别及家族亲缘关系判断,自从被引入公安机关以后得到了迅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同时也得到了公检法系统的普遍认可与重视,可以说在大部分重特大刑事案件中DNA证据贯穿整个案件的侦查、诉讼、审判过程,是无可争议的“证据之王”,现已成为提供法庭证据的主要技术之一。笔者作为公安机关DNA实验室一线法医,在处理各类案件中不断归纳、总结,现将DNA技术的特点、应用范围及如何将DNA检验结果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分析如下。

一、 DNA技术作为证据的特点与优势

DNA,全称Deoxyribonucleic acid,中文名为脱氧核糖核酸,是一种长链聚合物,组成单位称为四种脱氧核苷酸,由碱基,脱氧核糖,磷酸组成。DNA是染色体的主要化学成分,同时也是基因组成的,有时被称为“遗传微粒”。DNA是一种分子,可组成遗传指令,以引导生物发育与生命机能运作。主要功能是长期性的资讯储存,可比喻为“蓝图”或“食谱”。其中包含的指令,是建构细胞内其他的化合物,如蛋白质与RNA所需。带有遗传讯息的DNA片段称为基因,其他的DNA序列,有些直接以自身构造发挥作用,有些则参与调控遗传讯息的表现。 DNA检验技术是生命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生命科学就是研究生命现象、生命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生、发展规律,以及各种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用于有效地控制生命活动,能动地改造生物界,造福人类生命科学与人类生存、人民健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是当今在全球范围内最受关注的基础自然科学。DNA检验技术的作用对象是一类特殊的物证,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特殊的法庭科学价值,该证据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DNA技术的准确率高。根据科学家们的研究结果,两个无关个体之间相同的机会小于3000亿分之一,即便是亲生的兄弟姐妹之间,完全相同的概率也只有二百万分之一,而不相关个体之间的相同机率就更小。

2.DNA证据的稳定性强。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物證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或者受天气、温度等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失去原有检验价值。与之相比,DNA物证则不会受上述条件的影响,即便很少量的生物检材,只要保存妥当,在年之后仍具有检验价值。

3.DNA检验具有客观性。它不受任何人主观判断的影响,DNA检测结果是通过严格的检验程序,以科学的检验结果为依据的,无论操作者是谁,遵循科学的检测程序,其结果都是一样的。

4.DNA检测所需时间短、识别率高,且所需检材量少,方便携带与运送,节省办案成本。

二、DNA检验技术在案件中的应用

(一)刑事案件中直接认定案件相关人员

通过公安技术人员按照程序勘查现场,提取遗留在现场的生物检材进行检验并做同一个体认定,结合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一部分案件可以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直接破案。另外还可以通过现场物证的DNA检验认定犯罪第一现场、抛尸现场、伪造现场、犯罪过程等。案例:2013年9月,我市XX区一平房内发生一起恶性入室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张某爷孙俩被杀死在自己中,现场翻动现象明显。现场勘查人员在案发现场院墙下发现黑色口罩及手套,怀疑为嫌疑人作案后遗留,提取口罩及手套进行DNA检验,结果在口罩上检出一未知男性DNA分型,数据录入全国DNA数据库后比中库内人员李某,侦查人员继续针对李某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最终确定李某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强大的证据面前,李某对其入室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告破。在此案中DNA检验是案件能够顺利侦破的切入口,也是日后法庭审判的重要物证证据,DNA检验结果作为证据可以直接用于诉讼。

(二)群体性事件确定无名尸尸源

发生矿难、空难、重大交通事故、暴恐事件等死亡人数众多,没有其他途径辨认死者身份时,可以通过尸检提取样本进行DNA亲源关系鉴定,第一时间确定死者身份,为以后的案件进展及善后工作打下基础。案例:2014年2月,我市XX区环城路路上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轿车与一大货车迎面相撞后轿车起火,车内五人无一生还且人车焚烧严重,经警方勘查该车无牌,车内物品均已烧毁,无法确定车内五名死者身份,经过DNA亲缘关系鉴定后最终确定了五名死者的家属。

(三)非婚生子女落户及打击拐卖儿童案

在父母亲没有登记结婚情况下出生的子女在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时需要出具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以防止被拐骗贩卖的儿童身份信息被洗白。自从公安部门开展“打拐”专项行动以来,通过DNA检验技术及全国DNA数据库比对,为千万个被拐卖儿童找到亲生父母,可以说在“打拐”行动中,DNA技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案例:2014年6月我市某辖区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一居民钱某为其子落户事宜,在办理过程中,钱某不能正常出具孩子的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且孩子看似已有3、4岁左右,问及其他有关孩子情况时,钱某显得格外紧张,称暂时先不办理为由欲离开,细心民警立即联系打拐专项行动组民警并第一时间将钱某控制。钱某先说孩子是自己打工期间与一外地女性所生,一会又说是其妹妹家的,在不能确立钱某与孩子真正关系后,民警立即将钱某及孩子采集样本进行DNA检验,结果显示,钱某与孩子不存在任何亲缘关系,在证据面前钱某最终承认由于妻子多年未孕,遂在人贩子手里花4万元买的孩子,依据此线索,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一贩卖儿童团伙,解救被拐儿童3名。

(四)DNA技术在其他方面的应用

除了上述应用外,DNA检验技术作为证据还用于案件相关人员的排查、财产继承权益纠纷、交通事故驾乘关系认定、医疗纠纷等各类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中。

二、DNA检验结果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侦查、诉讼、审判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无论任何物证,要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必须具备溯源性、规范性、合法性。自公安机关推广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以后,所有不是合法手段获得的所谓“证据”均不能当做证据适用。

(一)DNA物证获得的溯源性

经过DNA检验的物证作为证据使用,前提必须是公安机关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所得,要有完整的提取过程、科学的实验室检验记录及标准的鉴定(检验)文书,原则上全程要有连续的照(录)像资料。例如现场提取的一根毛发,从它被提取带离现场开始,一直到形成鉴定文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每一个步骤演变都要有相应的详细记录,要有严格的溯源性。另外,所提取物证要与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

(二)DNA物证文书的规范性

作为证据使用DNA技术检验结果最终都会形成书面的鉴定(检验)文书,公安部门有相应的书写规范供参照,任何鉴定人员都要尊重科学事实,认真书写鉴定(检验)文书,不能主观臆断、擅自更改文书格式或者实验所得数据,否则它将直接失去证据的作用,造成证据的缺失,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收到法律的制裁。

(三)DNA物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

在公安機关很多案件的侦查审讯过程中,DNA物证不是唯一的证据,指纹信息库、视频侦查、网络侦查、大情报信息等都已成为现今的高科技侦查破案手段,每个案件中的多个证据间都具备一定的关联性,要做到DNA物证与其他证据相互协调、共同使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最终达到“铁证如山”的法律效果。非法证据排除。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公安机关DNA检验技术在未来法治中国的发展空间会更加宽广,起到的社会效益也会更加明显,随着各级公安机关在基础硬件设施上的大力投入及从事此项研究工作的学者及一线法医们的不断努力,截止2014年全国各地已经建立了四百余个规范的DNA实验室,拥有专业的DNA检验人员一万余名,而且还在继续增加。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其直观、实用、证据性强的特点和优势,使其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成为公安机关打击各类犯罪的武器、检查机关提起诉讼的缘由、审判机关定罪的的依据,贯穿于整个司法案件侦审的全部过程。总之,在未来法治的中国,DNA检验技术作为“证据之王”被使用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所应用的领域也会越来越宽,在法治社会的证据领域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切实地为法治保驾护航,为人民牟利造福。

参考文献:

[1]李军主编.法医物证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依伟力主编.法医学理论创新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刘安成主编.侦查机关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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