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探究

2014-10-21张红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审查

摘 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理念,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但这一机制的运行尚处于初级阶段,其程序构建和配套机制的完善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本文以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批捕案件为视角,提出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构想,期望为我国的法治进程贡献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 侦查监督部门 捕后羁押必要性 审查

作者简介:张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55-02

众所周知,逮捕不是刑罚,羁押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出现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或者继续犯罪。因此,侦查监督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羁押措施后,应避免一经羁押就不再审查的问题出现,因此在应对羁押的理由进行持续的审查时,一旦发现羁押的理由不存在后,就应立即结束捕后羁押的适用。本文仅对侦查监督部门适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求更好的适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这一新机制。

一、侦监部门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之现状

(一) 逮捕羁押率高位运行

随着近几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不断深入,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逐渐被人们重视,逮捕羁押率也在逐年降低,但与国外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相比,逮捕羁押率过高依然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

(二)涉嫌犯罪人员捕后判轻罪率较高

本文中所提到的捕后判轻罪案件,是指案件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缓刑、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该类案件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不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情形。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捕后轻罪判决率存在偏高的现象。而对被判处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不仅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还会严重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损害执法机关公正办案,执法为民的形象,同时还会增加司法成本,造成看守所中嫌疑人间的交叉感染,不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分子。

二、当前现状产生之原因分析

(一) 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比较陈旧

首先,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侦查人员寄希望于羁押环境来获取口供的观念尚未改变。虽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被写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但是,我国侦查人员对羁押的过度依赖依然是我国高逮捕羁押率的直接原因。同时,逮捕羁押措施又是强制民事赔偿、缓解上访压力的“特效药”,导致现阶段任意羁押情况严重,超期羁押屡禁不止,高逮捕率,高羁押率,捕后适用延押的情况很多。其次,侦监部门办案人员“够罪即捕”的做法依然较为普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错捕追责、国家赔偿等原因,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对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把关较严,尽量避免错捕的发生,捕后无罪、不起诉、撤案率都比较低。相对来说,办案人员对罪行的把握也比较容易,而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则受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实难把握。由此,造成长期以来,我们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往往只重视证据要件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审查,而忽视对社会危险性要件即逮捕必要性的审查。

(二)侦监部门对轻罪案件缺乏捕后跟踪监督

捕后轻罪判决率较高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受证据材料和办案时间的限制,办案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事由考虑不足。(2)在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上,逮捕决定的作出往往受当事人上访、维稳、侦查等因素的影响。(3)捕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发生变化。如犯罪嫌疑人在捕后出现了认罪悔罪表现、检举揭发等立功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况,这些是造成捕后轻罪判决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捕后判决结果虽然不是评判逮捕质量的唯一标准,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却是逮捕质量的重要依据。如何克服这些制约因素,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有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新刑诉法第93条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作出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机制,上述较为原则的规定,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资格问题、程序启动问题,及审查内容等实务性问题没有详细的规定。紧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簡称《规则》)《规则》在第616条至621条对刑诉法93条规定进行了部分明确和细化,但并不全面和具体。过于原则的法律规定,也是制约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全面开展的重要原因。

(四)个别办案人有抵触情绪

批捕环节已经进行了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之后对同一个案件再次进行审查,无疑会增加办案人的工作量。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有的办案人对该制度执行极易出现消极应对情况,多少会存在方便诉讼或者减少麻烦的心理,不变更、少变更,或者除非发现继续羁押确有错误才进行变更。有的承办人担心改变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可能作相对不起诉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以下的刑罚,影响了逮捕案件质量和考核评价成绩,还有的办案人担心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不到案,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个人还有承担责任的风险。以上原因导致一些办案人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缺乏动力,归其原因,是缺乏科学考评机制。

三、侦监部门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配套机制之完善

(一)要轉变办案人员陈旧观念

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实落实在决定和适用强制措施上,克服有罪既捕、一押到底的思想,根据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选用强制措施,对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可以不采用强制措施,尽量不采用强制措施,能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就不采用逮捕,能不羁押的就变更强制措施。这样有利于保障人权,又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二)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此次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做了较大的修改。目的在于强化了操作性和实用,减少办案机关对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依赖。但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因为担心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不应诉,而不敢作出不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有选择地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规定,包括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侦查监督部门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向侦查机关提出适用上述有关特殊禁止令的建议,从而更有效的发挥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效能,防止出现社会危险性出现。

(三)增强与侦查机关、监所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沟通配合机制,必须做到及时了解案件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充分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监所检察部门要发挥本职职能,提供在押人员的羁押情况,形成相关材料。同时要加强与控申、公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与有关内部业务部门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结果反馈等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定期与上述部门召开座谈交流会议,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问题。

(四)建立健全科学考核评判机制,解除办案人的后顾之忧

深入推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解决检察机关办案人的后顾之忧。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存在顾虑,担心经过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往往判刑上不去,影响逮捕的质量和考核评价成绩。还有的担心犯罪嫌疑人不到案,责任落在检察机关办案人的身上。解决这些问题和顾虑,除了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强化和尊重人权外,还要进一步健全符合逮捕工作规律、特点的科学考评机制,主要做法包括:改变用判决结果评价逮捕质量的做法;建立案件差别化的评判机制;只要依法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有不到案或者重新犯罪等情况,也应让办案人获得责任豁免。

参考文献:

[1]孙谦.逮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孙锴,季刚.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性研究.法治与社会.2013(6).

[3]姚莉,邵劭.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出发点.法律科学 .2013(5).

猜你喜欢

审查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料收集与审查要点
防范审价中的会计“陷阱”
审查和设计问题在建筑施工图中的分析
是非功过任评说
商业贿赂犯罪中证据的认定
结合实际案例从审查员角度看专利创造性争辩的常见情形及审查处理方法
提高调试报告初审合格率
某核电站布置设计中泵类设备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