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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中反贪腐监督机制构建研究

2014-10-21王建武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纵观世界各国都在一直找寻惩治贪腐的有效方案,因贪腐现象是一国家权力异化的直观表现,也是对国家权力滥用而衍生的犯罪。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分析了未来反贪侦查工作及我国目前反贪腐刑事诉讼工作机制中存在问题,并就此提出了构建反贪腐监督机制几点思路,以期遏制我国贪腐现象的蔓延。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反贪腐 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王建武,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53-02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目前反贪侦查工作实践开展的影响

(一)沉默权遭遇滥用——侦查措施的修改致使反贪侦查工作所受牵制更多

新刑事訴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一说,有的学者将此看作是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所谓“沉默权”,但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因为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受讯问时应先行交代其是否具有犯罪行为,让其自行陈述有罪或无罪辩解后再作提问。从法条本意可以看出这并未将不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视作对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也没有明文规定“沉默权”的存在,只是强调侦查人员不得采取强迫方式逼迫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此规范或是约束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在反贪工作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通常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都抱有侥幸心,对与其相关的犯罪问题都采取回避措施。虽这一现象对贪污犯罪的影响甚微,但与贿赂罪关系重大,其定罪主要依靠行贿双方供述,书面作证的取得通常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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