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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

2014-10-21乔睿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京津冀区际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存在着基础法律缺失、利益难以协调、补偿标准不易量化等多方面问题,本文从流域、森林、大气、矿产等四大生态领域提出了相应的补偿制度,以期对区际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关键词 京津冀区域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环境政策

作者简介:乔睿,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44-02

一、背景

隨着我国京津冀一体化的政策逐步落实,三地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增多。特别是京津两地的诸多企业在土地、人力成本的重压之下,纷纷选择向河北地区转移,这其中不乏一些为规避京津两地的环境政策法规的重污染企业。但是,从2013年度全国空气污染指数来看,十大空气污染城市有大半落户河北,这也不得不说跟京津两地重污染企业的转移存在些许关系。改善京津冀整体环境,尤其是空气质量,不是河北一地能够全力承担的。在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如何改善日益恶化的环境质量,需要三地的共同努力,那么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显得迫在眉睫。

二、区域生态补偿的概念

区域生态补偿,是指按照行政区域如省内、市内、县内、乡(镇)内的划分,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性原则,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开发地区与保护地区进行生态补偿。

依据资源类别、补偿主体等不同的标准,生态补偿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别。区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实则是其中的一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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