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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和以房养老制度的法律分析

2014-10-21乔晓静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养老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老龄化,养老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本文从热播剧《离婚律师》一剧中的情节说起,探讨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和以房养老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关键词 遗赠 扶养 养老

作者简介:乔晓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42-02

热播剧《离婚律师》2014年8月开播后,观众在对引人注目的剧情和热辣台词讨论的同时,其中很多法律问题也引发人的关注和思考。《离婚律师》第二十九集描述了该剧主人公池海东律师的助理潘小东身上发生的一个故事:潘小东的大伯无儿无女,孤身一人,在前几年和潘小冬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大伯中风后,潘小东对待大伯态度恶劣,并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通过居委会要求解除和潘小东的遗赠扶养协议,以后住进养老院,以房养老,潘小东不同意,从而闹得沸沸扬扬。

我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2006年2月首次公布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百年预测,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今后老年人的增长数量和所占人口的比例的加大将会使社会养老问题日渐突出,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一系列与家庭养老、社会保障等传统方式并存的新型养老模式被提上日程。其中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和“以房养老”两种养老模式尤其受人关注。

一、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及其完善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及其特征

剧中潘小东和大伯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以扶养和遗赠为内容的协议。按照这种协议,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则负有将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第二,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过去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赡养孤寡老人,弥补国家社会保障不足之处,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但是我国《继承法》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事由未作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单方解除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被抚养人可以解除扶养协议,抚养人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并且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被抚养人无需返还;二是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应补偿扶养人相应的扶养费用。而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方式,我国现行法未作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在《离婚律师》一剧中,潘小东的大伯可以要求单方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可以先和潘小东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但是大伯负有举证潘小东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对他的扶养义务。

(三)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完善

作为安排受扶养人生养死葬及死后财产归属的协议,《继承法》中仅有两个条文涉及该项制度,《意见》也仅有两个条文对其进行了规定,我国遗赠扶养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我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扩大遗赠抚养协议的扶养人范围。现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在原农村“五保协议”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继承法》中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已经不再适用社会的发展变化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在在我国农村地区,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严重。而在城镇地区,低水平的养老保险根本无法解决养老问题,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城市大部分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随着子女异地工作,异地安家不断增加,留下老人独自生活的现象日益普遍。现行《继承法》的受遗赠人范围的限定极大的局限了养老模式的发展,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国家需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应努力扩大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范围。我认为,社会组织只要具备养老的职能,都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而不具备法定扶養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成为扶养人,这样可以扩大扶养人的范围。

第二,我国《继承法》应当增加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在现行的《继承法中》,只有第三十一条涉及到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而且是原则性规定,在现时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应当增加其规定的内容,充实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内容。其一,扶养人尽到对遗赠人的生老死葬义务标准没有确定。当事人如果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就“生养死葬”做出了明确的约定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而如果没有进行约定的,应该确定法定标准,而《继承法》中对这一法定标准没有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对于“生养”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的平均生活标准来确定,满足遗赠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像《离婚律师》中潘小东对待自己大伯的态度,不仅没有照顾到老人的基本生活,甚至存在虐待老人的情节;而对于死后安葬的标准,应当尊重死者意愿,尊重当地习俗,不铺张浪费为标准。

第三,《继承法》应当增加关于遗赠抚养协议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继承法》中并没有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原因作出规定,只有《继承法》意见中有一条规定,但是规定非常简单,不够全面。笔者认为,《继承法》应该完善对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制度的规定。其一,对于解除事由应作全面规定,增加当事人约定解除的规定,并增加当事人单方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规定。而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方式,现行法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参照国外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协议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以书面协议为之,而对于遗赠人或者扶养人单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采取诉讼方式。

二、“以房养老”制度的分析和设想

剧中潘小东的伯父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之后,要“以房养老”。所谓的“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按计划“以房养老”政策于2014年上半年试行推广。

“以房养老”模式起源于荷兰,发展最成熟的是美国,该模式在世界上20多个国家相继推出,已经成为全世界老年人改变传统生活方式、享受高质量生活和实现生活效用最大化的重要途径。现在“以房养老”在我国北京、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都进行了试点,但很多地方反馈并不尽如人意。

(一)以房养老制度的推行障碍

第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自古以来有着“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的传统,很多老人认为只有因为子女不需要房屋或者无儿无女才可能变更房屋的产权,这部分老人普遍抱着“有房才有家”的观念,认为自己生前变更房屋产权将会使自己无家可归。而且,在传统观念里,只有无人愿意赡养的老人才住进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如果主动住进社会福利机构觉得让子女和自己都难以接受。

第二,社会福利机构条件层次不齐。老年人不愿意住进社会福利机构,除了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之外,还有目前我国社会福利机构的条件普遍较差,养老院里面护理人员缺乏专业素养,文化素质偏低,没有进行过专业培训,养老院的硬件设施质量也不高,卫生条件也不好,很难满足老人提高晚年生活质量的要求。

第三,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制。“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涉及很多方面的法律制度,但是我们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对“以房养老”模式进行规范,在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养老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于完善社会养老新模式,政府有责任采取多种方式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予以宏观调控。

第四,产权制約。我国推行的住宅用地70年年限也是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普遍担忧的问题。当老人年迈将房产抵押时,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大都已经不多,而当老人身故后,房子的使用年限更是所剩无几。保险公司或银行依靠剩下的使用年限来补偿已支付的养老金成本,一方面所能承受的给付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风险也较大。

第五,适用对象范围小。“以房养老”符合条件的最有可能是独居或孤寡老人,或膝下无子女、子女定居国外的老人,这些老人没有继承等问题。但是即使这类老人也担心,一旦签订协议,即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落入没房也没钱的境况,这让许多老人心理难于接受。

(二)我国“以房养老”的设想

针对以上“以房养老”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对我国“以房养老”提出以下设想:

第一,构建符合国情的制度环境。老年人以自有房产来获取养老经济来源,不再只依靠公共财政,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压力,如能有效开展,其社会效益明显。因此,政府应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在充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基础上,为“以房养老”提供可供发展的环境。“以房养老”业务所涉部门较多,政府应发挥其引导和协调的作用,通过统筹形成合力。作为实务的具体操作者,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实质上为政府承担了一部分养老义务,必然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建议政府提供担保以消其顾虑,增强其积极性。而由有政府背景的公益组织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开展“以房养老”业务。

第二,积极进行相关试点。符合中国国情的“以房养老”业务模式的成熟和完善,需要政府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具体做法,特别是如何解决当前出现的难点问题,如贷款年限和金额的合理确定、风险防范等,从中总结成功经验,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路径,为广泛开展夯实基础。“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要得到国人特别是老年群体的认可,有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第三,国家制定养老规划,成立专业住房银行。实施“倒按揭”养老模式需要政府承担更多责任,最好的方式是由政府作为担保人,成立专业性银行。成立专业银行可以降低商业金融机构在“倒按揭”过程中的风险,也可以降低“倒按揭”产品的贷款利率,如果“倒按揭”产品的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持平或更低,将有助于“倒按揭”养老模式的推广。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以房养老”模式。

虽然我国要推行“以房养老”面临着很大的困境和问题,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除了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以房养老”的模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以房养老”是社会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养老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周战超.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1).

[2]朱劲松.保险公司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行性简析.上海保险.2008(2).

[3]陈本寒.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之完善.政治与法律.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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