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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的重构

2014-10-21田磊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在统一登记的背景下,现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因无专门机构、无专门人员和经费层级过低、过度依赖调解等缺陷而无法满足迅速有效解决大量土地权属争议的要求。有必要修订现行规定,在地方政府中设立专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委员会,处理统一登记范围内的土地、林地、草原、滩涂、海域等权属争议。

关键词 土地权属争议 统一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作者简介:田磊,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33-04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農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而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是土地权属无争议,权属有争议的应尽快通过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解决争议。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的经验来看,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财产权经济效益释放的同时意味着权属争议的大规模增加,现有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将承担较大压力,修订和完善土地权属调处现有机制进而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新机制,集中高效地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显得尤为迫切。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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