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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比较

2014-10-21王群杨凯淇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王群 杨凯淇

摘 要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产生时间较短,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然而,美国则有着十分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其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通过对两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会员制度等方面的比较,总结和概括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不足,学习和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会员制度

作者简介:王群,教授,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杨凯淇,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32-02

一、引言

當今,世界经济在不断发展,科技在不断进步,版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财产权,蕴藏着很大的经济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版权产业的发展。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诸多权利,有些可以通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行使。例如: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出版合同。有些则通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行使则难以实现。例如,音乐作品发表后,作者不可能与全国各地的表演团体、广播组织等各个使用人直接进行交易操作。否则,这将是一个无法完成的工作,不利于著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实现。于是,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运而生,一些国家则成立中介组织,代表权利人集中向使用人发放许可,并收取一定标准的使用费用,之后,将其提供给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成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20年前,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相比一些发达国家,此制度发展存在诸多不足。目前,发展较完善的该组织机构当属美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它建立了相当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是国际社会中的成功典范,其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 中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的比较

(一)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

美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要求设立,1914年,美国成立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行为,遵循和依照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如果该组织的经营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行为,那么,相关机关就会对其予以追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具有公司性质的机构,则毫不例外的遵守本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个机构各自履行其职责,同时,监事会对理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借鉴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作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对内部组成机构进行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于2004年成立并实施,这样,以行政法法的形式规定其内部机构的具体设置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与之前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有所不同,它是我国第一个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律规定。法律文件的增多和扩展,说明了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地完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高度重视著作权工作。同时,也在维护和保障著作权人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该条例的相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两个机构组成。与此同时,由上可见,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不免存在着一些弊端,如限制自由竞争、监督不到位等。因此,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借鉴美国该机构的相关设置,以使得机构能更自由、更充分的市场竞争,更好地为权利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

三、中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制度的比较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性质的比较

美国的信托业最为发达。美国公民习惯于以信托的方式委托他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面,著作权管理组织和著作权人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即著作权管理组织对著作权人在此方面的财产权,被使用许可人缴纳的费用则由权利人享有并获得。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信托关系的成立前提是,著作权人准备好作品提出申请,经过集体组织的同意,双方则会签订入会协议。总之,著作权人成为会员后,其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为信托关系。

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复函的形式明确了两者之间的“信托性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这意味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以信托方式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授权交给其进行管理。可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信托方式对权利人的作品予以管理。综上,可以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信托关系。

(二)授权方式及范围的比较

美国关于版权的授权方式以自由为原则。主要体现在,在美国,权利人和著作权管理组织,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即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自由协商权利的授予方式和范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技术得以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借助网络媒介提供相应的服务,因为网络具有快捷性、方便性,这样,双方的行事效率得到较大提高,例如,ASCAP为会员提供加入其组织的网络平台,著作权人需在网络上登记自己的作品资料内容,方可成为ASCAP的会员。在美国,如果权利人是该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可以向使用人一并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