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之权利外观的认定
2014-10-21黄思逸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意思自治原则乃是民法的三大支柱之一,表见代理的主要问题则是涉及到了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虽未进行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却要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这点观之,表见代理的适用无疑应当慎之又慎。而表见代理的核心问题则是权利外观的认定问题,唯有明确了权利外观的内涵同外延,方能够实现表见代理的真正价值。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 意思自治原则
作者简介:黄思逸,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24-02
一、表见代理之概念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使得相对人相信其享有代理權,依据法律的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无权代理。
从其概念可知,表见代理首先应当是无权代理,则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没有代理权的,具体体现在,被代理人没有授予其代理权。先前曾有代理权,因为代理期限届满,而导致代理关系终止。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是是超越了代理的权限而所作的代理。
此外,表见代理除了以无权代理作为基础之外,还需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是有权代理,这就需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相对人是善意的,唯有善意才能够使得自身的利益有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二是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其具备使得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是理由,即存在权利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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