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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之“辨”:我国的“物权行为理论”

2014-10-21向天驰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学界便对我国是否存在“物权行为理论”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而随着立法例不断的完善,在历经长期的反复之后,我国逐步承认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分离。然而,因为我国立法始终并未确立物权行为之“无因性”,所以当前情形之下仍不能认定德国式“物权行为理论”已于我国正式确立。

关键词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区分原则 独立性 无因性

作者简介:向天驰,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15-02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物权行为是直接作用于物上权利状态的意思表示,并将直接导致此物上权利之移转、设定负担、废止或变更。 这一诞生于十九世纪德国的法律理论曾被誉为德国法上的“重大发现”之一,并且物权行为理论亦被称作“德意志法系的特征”。通说认为我国民法体系主要借鉴于德国民法,但对于我国是否也存在德国式的“物权行为理论”学界所持观点不一,而立法亦多有反复,但由于此问题关乎我国的物权变动规则,故理应加以明辨。

二、我国立法态度之演变

(一)行政替代阶段

此阶段的立法代表为,《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由于此阶段民法处于制定当中,且我国的经济领域总体来说仍属大经济法之调整范围,故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十分强大。所以,此时关乎物权流转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与我们所要探讨的物权行为并无实质联系,其并不关注私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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