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
2014-10-21贺洋城
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 2014年11期
摘要:由于以物抵债能够缓解司法实践当中执行难的问题,节约司法成本,近年来,以物抵债的情形很多。但是以物抵债存在法律关系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实践中还是需要慎用,并且完善以物抵债适用的程序,加强事后监督来避免以物抵债制度的漏洞。
关键词:民事执行;以物抵债;完善
以物抵债,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实物折价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给申请执行人。大多数观点认为,以物抵债主要可以帮助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以物抵债一般发生在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法院为符合条件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以物抵债,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完成执行过程。
一、以物抵债的发生
(一)以物抵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本规定57条、5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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