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讯问笔录证据客观性的提升
2014-10-21胡天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职务犯罪讯问笔录往往是证实职务犯罪的最重要的证据,是法定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一种证据表现形式,只有符合证据属性才具有证据效力。同时针对影响职务犯罪讯问笔录证据效力的原因,本文试图寻找出更好体现讯问笔录客观性的方法。
关键词 职务犯罪 讯问笔录 证据客观性
作者简介:胡天玉,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9-02
职务犯罪典型的特点就是犯罪过程的秘密性、证据的单一性。这一特点给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这样就更加显示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讯问笔录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第48条列举了证据的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笔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一种当做证据使用,也照样要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性,否则就没有证据效力,从而失去价值。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讯问笔录这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實的证据材料的采信是没有疑问的,讯问笔录事实上也成为了认定职务犯罪事实最关键的依据,号称“证据之王”①。越是关键,就越容易在实践中出现失误,以致带来严重后果,职务犯罪讯问笔录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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