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措施重叠及解决对策
2014-10-21周铁震孙晓明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周铁震 孙晓明
摘 要 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之重要手段。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做出决定,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根据执行方式的不同,强制措施可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不同的侦查机关可能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适用强制措施,这不仅没有发挥强制措施保障诉讼的作用,反而对刑事诉讼形成干扰。本文试通过实际案例来分析强制措施重复适用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重叠 联网协查机制 并案审理机制
作者简介:周铁震、孙晓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5-02
一、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措施重叠”现象
当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自侦部门都会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适用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三种强制措施其中之一。我们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状态,将其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前者就是逮捕,后者包括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在最简单的刑事诉讼模式中,一个公安机关对一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期间适用了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至最终判决,在这种样的诉讼程序中强制措施一般不会发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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