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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初查的合理定位

2014-10-21高莹欣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初查没有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但是,在司法机关的办案实践中,初查得到了广泛应用。通常认为,初查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线索的初步审查工作,是立案的前提条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初查在实践中出现合法性受质疑、初查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以及初查措施的强制性程度问题等,因此,对初查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明确初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定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我国的侦查程序宜分为初查与正式侦查,初查发现有犯罪事实即进行立案登记,案件开启正式侦查。

关键词 初查 强制性侦查 任意性侦查 立案

作者简介:高莹欣,武汉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3-02

初查一直未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中,而仅仅存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相关文件中,它作为一项“实践先行”的制度活跃在立法的真空地带,由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应该弱化立案程序,赋予初查合法性,将侦查分为初查和正式侦查。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即进行立案登记,便于备案和法律监督,经过立案阶段,才进入正式侦查,通过审慎地采取侦查措施,防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情形发生,充分保障人权。

一、初查概述

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为最高检《规则》),将初查和立案并列作为一章,体现了初查的重要性,其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也首次对“初查”作出了最具权威的规定,即明确了“初查”是一项适用于审查案件事实或线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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