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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补偿诉讼适用范围

2014-10-21邱小英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随着实践深入,我国行政补偿范围不断拓展,一方面是极大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监督和制约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行政补偿一直没有纳入,在当事人出现对行政补偿诉讼不服情况的时候,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本文就从行政补偿诉讼的适用范围为着眼点,通过讨论行政补偿范围,探究行政补偿诉讼和行政补偿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行政补偿诉讼适用范围的标准的确立。

关键词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诉讼 适用范围

作者简介:邱小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18-02

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行政补偿以制度来约束政府限制和剥夺私人财产权的一种法治倾向为本质,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关于行政补偿方面的立法主要散见于各部单行法规之中: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内容土地征用补偿的规定。后来国家又相继颁布了《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一批涉及到了行政补偿的法律法规,形成了核心为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补偿法律体系。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宪法在关于私人财产权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长期以来我国宪法缺失补偿条款的不足进行了弥补,奠定了行政补偿其在宪法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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