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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占有行为的司法认定

2014-10-21戚笈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非法占有是绝大多数占有型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中侵占罪、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均包括非法占有的行为,对于各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始終存在争议。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关键词 占有 他人财物 代为保管

作者简介:戚笈,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03-02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6岁,系重庆市某区某街道居委会临聘人员。2014年1月19日,该街道居委会收到国家统一下发的贫困居民补助款,该款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到居委会,每张银行卡上有4000元现金,并告知居委会工作人员银行卡密码(统一为初始密码),要求工作人员逐一通知接受补助的居民并发放银行卡。李某因工作原因负责通知和发放。2014年1月28日,由于有两户居民无法联系上,李某遂将两张银行卡中8000元现金取出并消费殆尽。2月10日,居委会向派出所报案,立案之后,李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分歧意见

对该案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根据高铭暄老师的观点,秘密窃取的特征是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窃取行为人主观上有不让人发现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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