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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的专题研究

2014-10-21车玉梅刘紫阳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车玉梅 刘紫阳

摘 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是检察机关运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向查询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以预防贿赂犯罪,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文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总结查询工作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分析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工作建议,为切实解决问题,突破瓶颈,进一步推进查询工作进展。

关键词 信息录入 非罪行贿信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作者简介:车玉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法制审查与预防调查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主任检察官;刘紫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法制审查与预防调查主任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助手。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90-02

为了进一步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有效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昌平院预防处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认真总结经验,立足查询工作实际开展专题研究,为今后更好地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行贿犯罪档案录入问题研究

(一)信息录入应遵循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行贿犯罪档案库是人民检察院依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将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贿赂类犯罪信息,以及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的非罪贿赂行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储存而建立的犯罪信息库。根据《规定》中的依法、客观、及时、便利原则的要求,录入、修改、删除信息要严格依据各类文书所载明的内容录入、修改、删除信息,要与文书所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并且应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包括必填项信息、关联关系等多方面信息的录入和相关裁判文书的上传工作。确实做到录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二)信息录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贿赂类犯罪信息必须等到判决生效后方可录入,且由不承担办案职责的预防部门负责,为了保证录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预防部门必须时刻跟进每个案件的进程。一是要求及时掌握法院下达判决的时间以及第一时间取得法院的判决书以便及时录入。二是要求同时掌握具有关联性的贿赂案件的相对进展时间,从而确定能否保障在30日内将关联案件同时录入,使关联关系能够全部填写清楚,保证录入的完整性。三是由于判决书中并无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职级、有无前科等情况,所以预防部门还需要与侦查部门或公诉部门及时沟通,取得被告人相应的具体信息。但这样的工作现状在工作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

1.非本院自侦案件信息获取途径闭塞。根据录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的工作要求,一般情况下,我院预防部门首先根据本院自侦的案件确定需要录入的基本案件数量和进程,再与本院公诉部门内勤积极沟通,从而及时获得法院判决书。但是一些不是由本院侦查的案件,由于无法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甚至有时不知晓案件的存在,导致無法及时对案件信息进行录入。例如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某派出所辅警队长于某某受贿案,案件来源与侦查机关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昌平分局以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我院公诉部门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并依法提起公诉。最终经昌平区人民法院审判,判决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案是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敲诈勒索进行侦查,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使得预防部门根本无法获取案件信息和进展情况,导致信息无法及时录入。

2.需录入的案件信息项目在实践中无法及时获取。一是许多填录项都需要从侦查卷宗证据卷中查找,而侦查卷随案移送法院后在法院所留时间无法掌握,因此很多填录项无法填录,影响了案件信息填录的及时性。二是对于没有构成职务犯罪的行贿行为单位和个人,实践中很难找到他们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住所、所在单位、职务等等材料。反贪反渎部门在查办案件时,案卷里一般只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名称,有时会有个人的性别、年龄、单位,但是信息非常有限,不能满足录入要求。三是录入系统会将一些项目作为“必填项”,不填入就无法保存信息。由此,会发生由于信息不全无法填入的情况。

3.录入填写规范缺乏统一标准。信息录入的质量,直接决定信息查询的质量。如果信息录入时规范不统一,势必造成信息录入后各主体信息、案件信息的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也可能造成在查询时结果不准确,关键字信息不规范等情况,影响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录入应该严格按照高检院标准规范填写,保证各录入信息的规范性,统一性。但是,目前很多信息项目依然缺乏细致统一的录入标准。例如,单位名称项应当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为准,而不应是简称或者是单位自己声明的名称随意填写;涉案金额项目录入时共有三项,何时合计计算,何时单独计算需要具体的标准;作案次数项目也需要统一的计算方法供录入人员参考,确保录入的准确性。

(三)完善行贿犯罪档案录入机制的建议

由于预防部门并非办案部门对案件无法及时掌握,虽然可以通过与办案部门的有效沟通保障获取信息的及时性,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依然无法有效解决。鉴于此,我院认为应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国联网的优势,给予预防部门一定的审阅权限。在公诉部门从法院获得贿赂类犯罪判决书,并在业务应用系统中填录《审判结果审查报告》后,通过自动分享功能使预防部门能够在预防系统中查看到贿赂类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文书。通过这种方法,不仅可以使预防部门在第一时间获取案件的生效判决书,并可以通过系统中的其他相关文书得到录入人员或单位的所有具体信息,保证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非罪行贿信息查询与应用问题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对行贿犯罪不予追诉。基于各种原因“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严重,导致了只有极少数的行贿行为被法院定罪处罚,但是非罪行贿行为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同样需要高度警惕。从目前的录入情况来看,所录信息不仅包括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而且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实现了录入全覆盖。但是目前对非罪行贿行为的查询与应用范围较窄,行贿者对市场经济的伤害,对社会氛围的恶化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所以应扩展非罪行贿信息的查询与应用范围。

(一)开放查询范围,惩戒保护相结合

对于非罪行贿行为,我院认为应有条件的为特定部门开放查询。一方面,通过规范制度,将非罪行贿行为纳入到资金额度较大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活动中的查询范围。并通过不断实践,将查询领域拓展至大额银行贷款、组织人事任命等重要领域。另一方面,非罪行贿行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以必须重视对于非罪行贿人的隐私保护。出具的告知函中所记载的行贿信息,必须不能对非罪行贿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二)合理区分对待,创新机制保公平

非罪行贿行为较之行贿犯罪情节较轻,在法律上已经不认为需要对其进行处罚,因此,经查询有行贿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与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区别对待。查出有非罪行贿行为后,告知查询结果时应当注明其不同于行贿犯罪,建议参照有行贿犯罪记录者的处置基础上适当减轻,并对处置结果进行跟踪。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通常的处置方式是拒绝参加一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而对于非罪行贿行为可以相应降低对其的惩戒标准,可以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入廉政准入分值,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扣除此项分值,从而影响整体投标分数,降低其中标几率,达到惩戒的效果。

(三)建立退出机制,非罪惩戒有期限

建立对非罪行贿行为的失信惩戒机制虽然从源头上遏制行贿行为的发生,但是非罪行贿人并未犯罪,必须保护非罪行贿人改邪归正的权利。所以对于非罪行贿行为的信息档案应当确立合理的查询期限,超過期限后便停止对行贿行为人的查询工作,仅由检察机关留档备案。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退出救济机制,为非罪行贿人回归正常经营创造必要条件,也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

三、发挥查询工作功能作用,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应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作为失信惩戒机制,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使由于贿赂类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付出与其行为相应的经济代价和名誉代价,甚至被市场所淘汰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我院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发挥查询制度的作用。

(一)进一步拓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适用范围

《规划纲要》中推进重点领域的诚信建设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诚信。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还未能全面覆盖商务诚信的范围。作为重要的失信惩戒机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一方面可以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市场主体,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大幅度提高失信成本,使有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无法在市场上立足;另一方面使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多商机,间接地降低诚信企业获取资本和技术支持的门槛。所以进一步拓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适用范围能够对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起到助推作用。

(二)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社会氛围

当今商业领域存在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观,疯狂地追求利益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正如马克思形容的那样“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站在法律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观念,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最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事事守信,路路畅通”的社会氛围,使诚心者受益,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但是现实中这种社会氛围并没有深入人心。例如,2014年7月,我院预防处在受理北京某果品专业合作社提出自查申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过程中,发现被查询单位北京某果品专业合作社单位法人崔某某有个人的犯罪记录:崔某某为使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镇违章建筑不被查处,给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某所所长蒲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2013年11月6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可以看出,崔某某在其缓刑期间仍然参与投标,并未从根本上意识到自身的行贿犯罪带来的影响。所以进一步推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异常重要,应通过各种途径、不同视角,利用新闻媒体,户外宣传,法制宣讲、互联网新媒体传播等形式广泛宣传,扩大查询工作社会认知和影响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利用科技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目前,查询业务量持续增长,查询流程依然停留在人工查询和纸质材料的申请与答复。一方面随着查询业务量的激增和查询领域不断拓宽,预防部门承担查询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用于查询申请的材料逐渐增多,存档备案愈发困难。鉴于此,应完善查询工作流程,通过互联网,建设查询平台,通过网络办公实现查询工作电子化,使查询申请与查询反馈工作全面电子化,经过网络传输技术送达申请与答复,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更加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