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入户盗窃”的认定
2014-10-21李理宇范雅琴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李理宇 范雅琴
摘 要 入户盗窃案件不仅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由于入户盗窃的这种特性,《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入户盗窃的打击力度。但究竟何为种“户”才是入户盗窃的“户”, 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旨在分析入户盗窃的特点以及入户盗窃入刑的立法背景,为清晰的辨明入户盗窃与普通盗窃的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 入户盗窃 户 住所性 功能性
作者简介:李理宇,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范雅琴,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3-02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犯罪。依据该修正案,犯罪嫌疑人只要存在入户盗窃行为,不论其盗窃的财产价值多少,都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犯罪。入户盗窃由之前的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户”的概念予以明确,新法实施两年多来,关于“入户盗窃”的“户”的争议一直没断。因此,笔者选取在实践中遇到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入户盗窃的司法认定起到一些帮助作用:
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中,笔者发现这样一个案中案:嫌疑人赵某与被害人孙某素有隙,赵某得知被害人孙某的摩托车存放在自己邻居彭某家的柴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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