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中看转化型抢劫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主体的处理问题
2014-10-21罗薇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刑事立法的模糊以及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清晰,导致司法实务中对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案件产生了重大的分歧,不仅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还使不同地区对于该行为作出了不同的处理,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制的统一。
关键词 转化型抢劫 刑事责任年龄人 未成年人
作者简介:罗薇,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2-02
一、案例
简要案情:2010年11月12日晚9时许,犯罪嫌疑人龙某某(1995年3月29日出生)窜至路桥迎商路12号对面的天上人间网吧门口,趁人不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银白色绿佳电动自行车,后被徐某朋友郑某发现。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弃车逃逸,在被郑某抓住的时候,龙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威胁郑某,后被制服。
二、争议
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案发当天晚上在路桥区政府旁边迎商路12号对面的天上人间网吧门口盗窃电动车后,被事主发现,后在抗拒抓捕时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进行威胁,但没有造成重伤及以上的后果。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到案后查明身份,发现其作案时刚满15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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