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盗窃案捕后不诉引发的几点思考
2014-10-21卫珅珅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着不同于立案和起诉的证据标准。但捕后证据变化导致案件结果不起诉,不得不对逮捕环节进行重新审视和考查。本文通过一件不诉案例入手,剖析审查逮捕环节应当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提高办案质量,降低捕后不诉率。
关键词 审查逮捕 证据审查 配套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卫珅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7-02
新刑诉法对逮捕条款的修改,将社会危险性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因而,刑诉法关于逮捕的条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对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贾某某盗窃案的办理过程,提出对审查逮捕环节的几点思考。
一、基本案情和证据情况
贾某某,女,1964年9月生,原为家政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海淀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5月31日执行逮捕。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2年3月下旬,张建勤(已判决)伙同贾某某、王宁(已判决)在北京市海淀區万柳怡水园被害人武某家中,盗窃爱马仕牌女式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69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贾某某的辩解,否认自己参与了盗窃行为,并提出怀疑同在雇主家当保姆的张建勤可能盗窃雇主家财物,但自己并未告知雇主,而是告诉了雇主的前妻和自己的部分亲友。
2.张建勤、王宁(该两人系夫妻关系)的供述,其中张建勤证实系贾某某于2012年3月中下旬,从雇主家二层阁楼盗窃了爱马仕挎包一个,并在雇主家楼道内,由贾某某将挎包交给王宁带离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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