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新构想
2014-10-21赵雅鑫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社会调查”首次写入法中,并且相继出台了相对细化的司法解释与刑诉规则,这无疑展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是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视。文章介绍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并对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了新构想,提出扩大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的想法,尤其建议对将社会调查制度运用到缓刑适用前。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 缓刑
作者简介:赵雅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60-02
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称谓有很多,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评价报告制度、量刑前调查制度、或人格调查制度、全面调查制度。其中有学者是这样定义的:办案机关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除了要对犯罪事实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进行侦查外,还要对该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社会经历、生活环境、个性特点、心理健康等信息做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选用多种方式,包括专业的医学、精神病学或者心理学鉴定。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对该未成年人采用最适当的处罚方法。 一般有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入相关司法程序之后,或办案机关或指定专门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调查,形成一个全面的报告,作为重要参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