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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错案防止、发现和责任追究机制

2014-10-21任丹丹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刑事司法权是一柄利刃,它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它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人权。一起错案,会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为害社会,会使清白无辜的人身陷牢狱,人生残破。刑事错案是对人权的极大侵害。近几年,佘祥林等数起有影响的刑事错案接连出现,给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这是对司法系统突出问题的回应,近年司法系统表明我国将从政法系统建立机制入手,大力防止错案发生的决心。

关键词 刑事司法权 人权 犯罪分子

作者简介:任丹丹,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58-02

刑事错案的产生如果不是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人员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那么就是在刑事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活动中部分或全部办案人员玩忽职守行为合力作用的结果。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着立案(自侦部门)、批准逮捕(侦监部门)和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几项职能,刑事错案不是在检察环节上发生,就是在检察环节上发展,这意味着刑事错案的预防和甄别重点环节在检察机关。 当然,防范和甄别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取决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本文谨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审查起诉的角度阐述如何进一步完善错案防止、甄别、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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