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制度初探
2014-10-21郑学娇李旺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郑学娇 李旺
摘 要 我国1979年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程序的规定都仅限于公诉审查和庭前准备活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赋予庭前程序以实质性的内容。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证据与法律适用的争议所在,并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减少庭审障碍,从而保障诉讼效率。但是,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提起人、参与人、主持人、讨论内容和方式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有待根据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关键词 庭前程序 庭前会议制度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郑学娇、李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53-02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庭前会议制度纳入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体系内,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正式确立。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以列举的方式增加了庭前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内容涉及到实体与程序的各个方面。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种沟通协调机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重要作用,了解案件事实、明确证据与法律适用的争议所在,并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减少庭审障碍。
一、结合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实践分析庭前会议制度的必要性
在庭前会议制度正式确立之前,本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一部分在庭审过程中确实遇到了障碍,导致休庭补充相关证据,极大的影响的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及庭审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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