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检察官责任制
2014-10-21刘鑫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改革
摘 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重大部署。其中作为改革重点之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更是备受瞩目,应该如何突出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建立和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检察官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全国试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经过十六年的实践创新,为我们探索建立完善的检察官责任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笔者从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取得的成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完善途径进行阐述,以期进一步推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关键词 改革 责任制 主诉检察官
作者简介:刘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48-02
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践中的成效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作为当时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 不仅有效地带动了检察公诉队伍的建设和公诉业务的发展,极大地调动了公诉干警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还对建设公平公正权威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一)减少案件审批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公诉机关以往办案一直遵循的是传统的三层办案程序即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这种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拖延了办案时间,降低了办案效率。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施行赋予了主诉检察官自主行使审查起诉的职权,独立决策,大幅减少、压缩了层层请示、汇报、审批的环节和层级指令,最终使得办案时间大大节省,办案周期大大缩短,确保大量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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