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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德国检察官制度

2014-10-21靳玉梅周君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靳玉梅 周君

摘 要 德国检察制度是大陆法系中最具代表性、也最完备的制度之一。对德国检察官制度的研究,有利于为我国检察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着重论述了德国检察官选任、晋升,以及检察工作鉴定制度,以期为我国检察官制度改革提供蓝本。

关键词 选任 晋升 工作鉴定

作者简介:靳玉梅、周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47-02

德国自15世纪开始了皇帝代理人制度,为保护皇帝的以及国家的财政利益,专任一位官吏代表皇帝在法庭上进行诉讼。随着十八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德国刑事诉讼制度受到巨大影响。1846年7月17日专适用于柏林法院的预审程序法创建了德国第一个现代检察院 ,随即检察机关在德国普及,检察制度也得到推行。与其他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一样,德国检察机关从属于司法部,检察官身份实质上是国家公务员。对于检察官的规定,德国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但在《德国法官法》和《联邦公务员法》等法律中,对检察官的任职条件、选拔、任用等事项均作了具体规定,同时通过颁布实施《联邦公务员职业生涯条例》等,建立了完善的检察官绩效考评制度,为开发和利用司法人力资源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检察官的选任

根据《德国法官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只有具有履行法官职务之人方可被例行公事为检察官”,而对于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具体规定在该法的第5至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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