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分居制度的构建
2014-10-21余藤爱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我国婚姻法对分居有较为抽象的规定,在实践适用上有一定的难度。为发挥分居对婚姻家庭问题的救济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分居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确立分居的具体含义,并创新构建有效的分居制度。
关键词 分居 举证 分居制度
作者简介:余藤爱,乐清市人民法院大荆法庭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45-02
在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离婚的事由,但由于分居定义的立法不明及举证难度较高,很少能因此达成诉求。分居一词在法律及司法解释上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且基于双方或一方的意愿不共同生活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①。但这种抽象、没有法律依据的定义很难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应用。同时,分居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原因上的特定性及状态上的抽象性,以致举证的难度很大,而对方可以轻易的举证进行反驳。分居的定义不明确及举证困难,使该法定离婚事由很难得以适用,我们可在立法和审判实务方面进行探索,确立分居的具体含义,甚至建立有效的分居制度。
一、分居制度的立法演变
(一)国外分居制度的立法进程
分居制度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有体现,那时分居就作为一项将解除时效婚姻的制度存在。分居制度正式确立是在中世纪的欧洲,当时教会法占据主要地位,教会法关于分居制度有许多规定,但当时的分居制度是禁止离婚主义的辅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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