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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之道德立法考量

2014-10-21冯昌达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本文尝试从诉讼时效制度的起源入手,简要阐述民事时效的历史沿革,分析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立法缺陷。在此基础上,结合个人对中国传统道德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以及道德因素对诉讼时效制度运行的规制和影响等,从诉讼时效适用客体、诉讼时效完成障碍制度方面对其立法方向进行探讨。

关键词 民事诉讼时效 传统道德 诉讼时效客体

作者简介:冯昌达,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37-03

一、民事时效历史沿革

民事时效,也称民法中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间,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民事时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目前可以考证的关于取得时效规定的最早成文法为《十二铜表法》,该法第六表第三条规定:占有土地(包括房屋)的取得时效为2年,其他物品的取得时效为1年。消灭时效制度的创立则要相对晚一些。古罗马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裁判官通过判例创设了消灭时效制度,即对裁判官所赋予的诉权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行使,如超过此期间,则丧失起诉权。到了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将两种时效进行整合,统一为一种制度,分为两种形式,这种做法为后世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承袭。

清朝末年,我国才引进民事时效制度。1911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在总则篇设置了时效一章,但未及施行,清王朝即告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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