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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监护信托制度的构建

2014-10-21寇茜玥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从监护信托的定义、特征、可行性、优越性与具体措施等方面初步探讨了我国监护信托制度的构建。监护信托制度的构建可以弥补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监护内容缺失、监护责任缺失、监护监督缺失等不足,保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与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 监护 信托 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寇茜玥,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33-02

一、监护信托的定义

监护信托是指委托人通过监护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而委托信托管理人或信托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受托人依信托文件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

二、构建我国监护信托制度的可行性

(一)我国监护现状与问题

1.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现状与问题。由于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缺乏重视,但在现在的社会条件下,财产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已变得颇为重要,特别是教育资金。我国将亲权与监护合并,由父母担任子女第一顺序的监护人,然而随着社会家庭结构变得日益不稳定,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也日益增多。

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离婚问题,《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6年至2013年,粗离婚率从1.46%增长到2.58%,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 离婚率的增长也就会引发更多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特别是财产监护问题,由谁来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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